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黃朝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一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