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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慧芬李桂英黎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

自訴人
運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告
亨利禧斯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
HENRY HE
兼代表人
亨利‧禧斯(HENRY TMONAS HESS)
被告
康本‧大衛‧西里斯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自更緝㈠字第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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