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07號

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2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八號」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二號」,理由欄論罪科刑之依據關於「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據上論斷欄關於「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應更正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5年度偵字第16258 號」、理由欄論罪科刑之依據關於「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據上論斷欄關於「第284 條之1 第1 項」,均係顯然誤寫,應分別更正為「97年度偵字第1302號」、「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第284 條之1 」,既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0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