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四月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同年九月十五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卻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