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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具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73號)。上訴人於97年10月27日收受判決書後,因不服判決,於同年11月4日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同年11月13日函請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查上開第一審判決書既係於97年10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至遲迄97年11 月8日屆滿。被告既於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7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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