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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6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哇哈哈製作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漢興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哇哈哈製作有限公司、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二人業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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