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3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號4樓(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