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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9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3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4樓(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9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