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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慧芬李桂英黎惠萍

原告
宏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字第244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張齡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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