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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含包裝袋毛重0.42公克、淨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2021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62171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38號偵查卷第38頁),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理由及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5225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23巷7之1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甲○○於96年11月30日3時5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
    ○○路○段68巷15弄口,為警當場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
    MDMA(搖頭丸)1顆(淨重0.3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自白不諱,並有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附卷及上開毒品扣案可證,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嫌,
    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  治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  玉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4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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