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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甲○○」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孫萍萍

               書 記 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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