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甲○○」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