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被告姓名為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林家正」,惟其當事人欄及證據欄均記載被告為甲○○,並經被告甲○○於偵訊時到庭陳述,是本件聲請簡易判決之對象應為被告甲○○無誤,前述「林家正」姓名顯屬誤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