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伍捌零公克,淨重零點肆貳叁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所轉讓之第三級愷他命一包,毛重0‧0七五八0公克,淨重0‧四二三0公克,驗餘淨重0‧四0六八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