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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已逾6 月,依法已不得再行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2 日      │96年6 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0955 號        │第8070號          │
├───┬──┼─────────┼─────────┤
│      │法院│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1573號│96年度湖簡字第111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4 月25日      │96年9月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1573號│96年度湖簡字第111 │
│      │    │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5 月19日      │96年12月24日      │
│      │日期│                  │                  │
├───┴──┼─────────┼─────────┤
│備        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