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已逾6 月,依法已不得再行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2 日 │96年6 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0955 號 │第8070號 │ ├───┬──┼─────────┼─────────┤ │ │法院│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1573號│96年度湖簡字第111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4 月25日 │96年9月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1573號│96年度湖簡字第111 │ │ │ │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5 月19日 │96年12月24日 │ │ │日期│ │ │ ├───┴──┼─────────┼─────────┤ │備 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