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方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在台北市○○路45巷17號前之車號6916-ER 自用小客車上,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967 公克、驗餘重0.965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警方查獲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967 公克、驗餘淨重0.9656公克),此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618595號鑑定書存卷可佐。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