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1號

違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孫惠琳黃紹紘許泰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11號

原告
甲 ○ 82歲民
原告
01室
被告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被告
金會
代表人
蔡清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犯罪之主體,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以實際行為之自然人為限。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依同法第343條規定,第303條亦準用於自訴程序,是提起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準用第303條第1款規定結果,亦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經查:本件依自訴意旨所載,自訴人甲○曾向被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為被害補償之申請,經被告審查後認為不符規定而駁回,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偽造公文書犯行云云;惟被告乃依法設立之公益法人,僅具抽象之法人格,不可能為偽造公文書犯行,自訴人以上開事實對之提起自訴,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且本院認為該項程序欠缺無法補正,故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