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157號
- 自訴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勾結柯滄銘醫師及李俊億教授,無視溫世仁生前蠟塊檢體久存三年已變質之事實,以其一手操作及策劃之不實兼可議鑑定結果,誤導或教唆法官拒絕自訴人於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所提之溫世仁案相關 DNA再鑑定,並否認自訴人非溫世仁及丙○○所生,因認被告涉犯偽證罪嫌云云。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 2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丁○○於民國97年12月14日自訴被告甲○○偽證案件,其起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97年12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且前開裁定已於97年12月26 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自訴人迄今未為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