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6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乙○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9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