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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林春鈴呂煜仁姚念慈

  • 當事人
    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為址設臺南縣官田鄉○○街六○號一樓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阿珍)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未依法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為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四、五月間,未經核准,受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甲○○(另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追加起訴,為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有罪,刻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之委託,將Tadalafil(Cialis,即犀力士,下逕稱犀力士)之西藥成分,摻入其所生產之「Palmina」產品,而製造偽藥。並基於販賣、供應偽藥「Palmina」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中,在飛立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二號六樓之六,下稱飛立登公司),將含犀力士西藥成分之半成品,販賣、供應與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飛立登公司負責人乙○○、丁○○(飛立登公司、乙○○、丁○○三人經檢察官另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六號提起公訴,為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乙○○部分有罪,丁○○、飛立登公司無罪,刻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由飛立登公司委託不知情之信方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信方公司)代表人胡日昌印製包裝完成偽藥「活力一○○」,再陳列飛立登公司上址,並透過電臺及刊登廣告方式,接受客戶以電話00000 00000號訂購,販售含有犀力士西藥成分之偽藥「活力 一○○」產品與不特定人。嗣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飛立登公司抽驗「活力一○○」,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出含有前開西藥成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能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五○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違反藥事法犯嫌,主要係以:證人乙○○、丁○○(下均逕稱其名)證述渠等經自稱豐生公司股東之證人甲○○(下逕稱其名)帶同至豐生公司參觀,甲○○並強調「活力一○○」為豐生公司製造。且乙○○、丁○○離開豐生公司時,該公司準備二箱藥品置於地上交付丁○○、乙○○,甲○○告知該二箱藥品即為「活力一○○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乙○○、丁○○前往豐生公司參觀時,係伊開車前往迎接,核與乙○○、丁○○證述相符,然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是豐生公司客戶甲○○向伊說有客戶要請豐生公司義務檢驗某壯陽藥物有無西藥成分,伊基於拓展客源的考量予以答應,因為豐生公司是個很小的公司,很多事情必須要跟員工互相搭配,當天員工沒空,才會親自開車迎接乙○○、丁○○。甲○○已經證實豐生公司沒有製造遭檢出犀利士成分的偽藥(下稱本案偽藥),丁○○、乙○○參觀當日也沒有在豐生公司中庭放置「兩箱物品」交付丁○○、乙○○的事。證人即信方公司員工胡日昌、江麗秋、余宏麟等人(下逕稱其名)也證實本案偽藥的外包裝不是伊或豐生公司委託印製的。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豐生公司或伊有違反藥事法犯行等語。 四、經查: ㈠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偽藥係豐生公司製作: 1群智固證稱:「(問:在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飛立登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被警察查獲活力一○○一批?)答:時間不記得,有查獲一批。」、「我們跟甲○○買的,我看到寄活力一○○的紙箱上有貼著記載豐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貼紙,當時我們是看到成品。」、「(問:你是否知道這批扣案活力一○○何處製造?)答:豐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本院卷第四五頁參照)。「(問:你有無到過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廠?)答:有,去過一次。」、「(問:何時去的?)答:約定要買活力一○○,交貨之前去過,我當時是要看工廠,不是要看貨。」、「(問:當日在實驗室或在豐生工廠內有無看到活力一○○?)答:有,我們要走的時候,他們在中庭那裡要送我們走,就看到中庭地上有二大箱活力一○○給我們,對方有人說這就是我們要的貨,但是是誰我忘記了,但可以確定那天就是甲○○、丙○○在接待我們,我沒有印象走的時候被告是否在場。」、「(問:你如何確定箱子裡面裝的就是活力一○○?)答:他們自己講的,我們跟他們買,所以相信甲○○給的就是活力一○○,甲○○說會負責幫我們處理包裝,我們也沒有想到裡面會有西藥。」(本院卷第七八至七九頁參照)。核與乙○○證稱:「(問: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飛立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被警方搜索,並查扣活力一○○一批?)答:有。」、「是從一位自稱為宋教授的甲○○那邊來的,我們跟他打經銷商的合約,但是有去工廠過參訪瞭解製造過程及貨品來源。」、「(問:你所謂的工廠是指何處?)答:豐生工廠。」、「我跟丁○○一起坐客運去臺南,是被告開車來帶我們去參觀他們豐生工廠。」、「(問:你在豐生工廠參觀期間,有無親眼看到活力一○○?)答:有看到,在中庭我們要回去的時候,看到有人提了二箱出來,當時甲○○跟丙○○都有在場,至於提出貨品的人是誰我不知道,應該是甲○○說這就是我們要的東西,他們已經做好了,放在這邊,後稱就是甲○○講的。」(本院卷第八五頁背面至八七頁參照)、「(問:你們所謂在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庭有某人拿出的二箱物品是否可以確定就是今日勘驗【按,即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當庭勘驗之遭扣本案偽藥】之編號五之一至五之四的活力一○○?)答:確定是,況且他說搬出來的時候,就說這些東西是要賣給我們的,而且我們當場有打開來看,裡面的鋁箔包,而且把裡面其中鋁箔包拆封檢視藥錠,與今日所看到的是一樣的。」(本院卷第一六三頁參照)等情相符。可證乙○○、丁○○參觀豐生公司後,有某人提出二箱外貌與本案偽藥相同之藥品,放置在豐生公司樓下。 2然查,丁○○亦證稱:「(問:是否知道這批活力一○○的來源?)答:我們跟甲○○買的...」、「(問:有無跟甲○○簽約?)答:有。」、「(問:甲○○有無實際交付活力一○○給你們?)答:...,因為甲○○還要負責包裝,某天甲○○跟我說貨已經到了,貨是送到他們家樓下,...,當天甲○○說他要幫我們包裝,所以介紹信方印刷。...」、「(按,指為何知道本案偽藥是豐生公司製造)是甲○○、介紹人庚○○講的,還有甲○○第一衛材公司的人講的,...」、「(問:二萬顆活力一○○是用何方式送到你們公司樓下?)答:我記得是甲○○送來的。」、「(問:你去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答:甲○○說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機器可以檢驗,...」、「...,因為甲○○說他是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以我們才相信甲○○。」、「(問:你如何確定【指在豐生公司樓下某人提出之二箱藥品】箱子裡面裝的就是活力一○○?)答:...相信甲○○給的就是活力一○○,甲○○說會負責幫我們處理包裝,...。」、「(問:是誰請信方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做的?)答:那個是甲○○說要幫我們包裝,而信方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是甲○○介紹的。」、「(問:你去工廠之前,你個人是否曾經接觸過活力一○○?)答:就是甲○○給我們的試吃品,也沒有包裝,就是散裝。」、「我們沒有跟被告接觸過,我們只有跟甲○○在臺北接觸,因為甲○○自己說他是代表豐生的人。」、「...,活力一○○是要由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甲○○說的,庚○○有無說活力100是豐生做的我不是很確認。」(本院卷第七八至八五頁、一六三頁參照)。乙○○亦證稱:「(問:這些活力一○○的來源?)答:是從一位自稱為宋教授的甲○○那邊來的, ...」(本院卷第八五頁背面參照)、「九十五年我透過庚○○介紹認識甲○○,我在與甲○○簽約...契約前,我有到豐生工廠看過,甲○○在那邊接我,豐生的老闆也有碰一下面,之後就都由甲○○帶我參觀,參觀完後,我回來,甲○○帶產品來,跟我一起把產品送驗,送檢時的送檢人是用飛力登的名義,至於甲○○好像也有以第一衛材的名義送檢,但這是甲○○事後送的,跟我不是同一天。我跟甲○○購買時有先把產品拿去華友檢驗,看是否合法,甲○○送貨品給我同時,也簽立...的買賣合約,甲○○親自把貨品送到飛力登中山北路公司,等我們送好後到律師樓簽合約。我付現金票十八萬元,月票部分我要查才知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號卷㈡卷第二五○頁參照)、「(問:參觀工廠過程中,有人向你提及活力一○○就是在豐生工廠所製造生產?)答:甲○○一開始就告訴我們他是豐生的股東,要去看工廠,也是甲○○約我們去的,約我們去的目的就是要看生產活力一○○的工廠,有關活力一○○生產流程,而且甲○○跟我們強調活力一○○就是豐生做的。...」、「(問:你在豐生工廠參觀期間,有無親眼看到活力一○○?)答:有看到,...,看到有人提了二箱出來,...,應該是甲○○說這就是我們要的東西,他們已經做好了,放在這邊,後稱就是甲○○講的。」、「(問:這二箱【指在豐生公司樓下某人提出之二箱藥品】你有無直接看到是豐生的生產線包裝出來?)答:我沒有看到。」、「(問:有關偵字第二六六○三號卷二第三七六頁至四一九頁豐生公司標準作業程序資料是誰交給你的?)答:我們所有資料都是甲○○提供給我們,我們接觸的對象也都是甲○○。」(本院卷第八六頁背面至九二頁參照)、「(問:這個小包裝盒及說明書【指遭扣本案偽藥之包裝盒、說明書】由何處得來?)答:都是甲○○請信方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印刷的。」、「在到工廠參觀之前,甲○○已經有說我們要買的活力一○○是在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且在參觀過程中,他也有介紹生產線,就是作這些東西,...」(本院卷第一六○至一六三頁參照)。 3據上足證,乙○○、丁○○於參觀豐生公司工廠時,並未曾親眼看到該公司有製造本案偽藥之行為,在豐生公司中庭某人提出之二箱藥物,亦不確定為豐生公司人員所提出。乙○○、丁○○之所以堅稱本案偽藥是豐生公司製造,無非全憑甲○○之片面說法,而無其他佐證。且相關簽約、交貨、收款、印製包裝盒等接洽事宜,乙○○、丁○○也都是和甲○○對口(然就印製包裝盒係何人委託信方公司,及印製好後寄送至何處,江麗秋證稱曾與「林先生」接洽【前揭偵字第二六六○三號卷第四五九頁參照】,與乙○○、丁○○所證皆是甲○○代辦有所出入,但均能證實與被告無涉),除參觀工廠時有證人即豐生公司員工丙○○(下逕稱其名,此部分之證詞詳後述)陪同外,並未與豐生公司人員直接接洽。姑不論甲○○於本案作證時已全盤否認有何出售本案偽藥與乙○○、丁○○之行為,或曾向乙○○、丁○○保證豐生公司乃GMP藥廠,有製造活力一○○云云。縱甲○○確曾向乙○○、丁○○表示渠所出售之藥品乃豐生公司製造云云。因甲○○可由乙○○、丁○○購買渠所出售之活力一○○而獲利,顯有隱瞞乙○○、丁○○,而謊稱該等藥物來源之動機,故不排除甲○○乃藉豐生公司名號,而騙取乙○○、丁○○信任渠所販售之活力一○○並非偽藥。乙○○、丁○○上開「本案偽藥是豐生公司製造」之證言,容有遭甲○○誤導所致之可能,尚不足以充作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是並無積極證據足證本案偽藥係豐生公司製造。 ㈡被告僅係在乙○○、丁○○受甲○○邀請至豐生公司參觀時前往迎接,並未陪同乙○○、丁○○參觀豐生公司,除此之外,也未與乙○○、丁○○接洽,難認被告參與甲○○與乙○○、丁○○買賣活力一○○之交易: 1丁○○證稱:「被告一人開車來接我們。」、「(問:甲○○該次有無去?)答:有去,他在工廠等我們。」、「...甲○○、丙○○帶我跟乙○○去看工廠。」、「(問:被告有無陪同你們一起看工廠?)答:我沒有印象被告有帶我們看工廠,我們主要與甲○○接觸,因為我們是跟甲○○買貨,...」、「(問:當天去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去實驗室?)答:有。」、「(問:在實驗室有何人在場?)答:我跟乙○○、甲○○及丙○○,被告有無在場我沒有印象,...被告請我們吃一個便當,再來我就沒有印象有看到被告,也不記得了,因為甲○○好像也不大想讓我們去接觸被告,因為甲○○是卡在中間,我們基於商業道德,也不方便去跟被告接觸。」、「...我們要走的時候,...,就看到中庭地上有二大箱活力一○○給我們,...,我沒有印象走的時候被告是否在場。」、「(問:你購買本案活力一○○過程中,曾經跟被告接觸過幾次?)答:就是看工廠那一次而已。」(本院卷第七八至七九、八五頁參照)。 2乙○○證稱:「我跟丁○○一起坐客運去台南,是被告開車來帶我們去參觀他們豐生工廠。」、「(問:被告在車上有無跟你們父子提到活力一○○?)答:我們應該沒有提到這方面的事情。」(本院卷第八六頁參照)、「我記得一上車,車上一直播放佛號,而我本身是修佛的,就沒有多說,但我記得我問他貴姓,擔任何職務,我記得他說他是司機,後來就沒有再說話了。」(本院卷第一○○頁參照)、「(問:何人引導你們去參觀豐生工廠?)答:就是甲○○跟丙○○。」、「(問:參觀過程被告有無在旁陪同?)答:沒有,被告帶我們去工廠之後,我就沒有看到被告人了。」、「(問:你看到這二箱【指在豐生公司樓下某人提出之二箱藥品】物品時,被告有無在場?)答:我應該沒有看到被告。」、「(問:你購買本案活力一○○商品過程中,曾經與被告聯繫幾次?)答:都沒有。」、「(問:你購買本案活力一○○商品過程中,被告出現幾次?)答:參觀工廠那次而已。」、「(問:被告載送你們去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你或是丁○○曾經與被告有何對談?)答:我記得有問他什麼職務,為何來接我們,他只說他姓洪。」(本院卷第八六、八九頁背面至九一頁參照)。 3丙○○證稱:「(問:九十五年間甲○○有無帶朋友麻煩你檢驗食品?)答:有,但只有一次。」、「他們那天進來,甲○○帶著朋友,說有東西可以壯陽那類的,我就說這些東西不可能沒有添加西藥成份,一定有添加,結果他們就從他們的包包裡面拿出三粒膠囊,以鋁箔包包裝,剪成一塊一塊的,每塊裡面有一粒,檢驗出來結果全部都是呈現壯陽藥物陽性反應,我是用德國的這本書(庭呈)裡面的圖譜來比對,當天比對結果疑似壯陽藥品的陽性反應,但我無法確定是何種西藥。我把結果告訴林氏父子及甲○○,林氏父子就是今日到庭的那對父子。」、「(問:進入工廠以後你們公司是由誰負責接待他們?)答:是我。」、「(問:被告有無陪同他們去你們公司實驗室檢驗東西?)答:沒有。」、「(問:當天林氏父子全程都是由你接待?)答:是,都是我全程接待。」、「(問:進入你實驗室檢驗時,你們有幾人在現場?)答:忘記了。」、「(問:你檢驗時被告是否在場?)答:不在。」(本院卷第九八頁背面至九三頁參照)。 4證人即乙○○、丁○○參觀豐生公司在場者己○○證稱:「(問:九十五年間是否曾經去過臺南官田的豐生公司?)答:有,甲○○開車載我一起去。」、「(問:你在豐生公司參觀的時候,有無看到被告陪同你們?)答:沒有。」、「(問:你參觀豐生公司期間,有看到或是聽到被告出面跟你們介紹公司?)答:沒有,他只是打了一個招呼就走了,我們在那裡是各逛各的。」、「(問:你剛才提到你到豐生公司之後,被告有過來跟你們打招呼,被告如何跟你們打招呼?)答:被告就跟我們說歡迎、歡迎,並沒有其他自我介紹。」(本院卷第二○五至二○七頁參照)。 5據上,被告就乙○○、丁○○與甲○○間有關活力一○○之交易過程中,僅係在乙○○、丁○○受甲○○邀請至豐生公司參觀時前往迎接,也未陪同乙○○、丁○○參觀豐生公司,除此一次之開車迎接後,並未與乙○○、丁○○接洽,難認被告參與甲○○與乙○○、丁○○買賣活力一○○之交易,被告辯稱伊基於拓展客源的考量,答應甲○○帶乙○○、丁○○參觀豐生公司,因為參觀當天公司員工沒空,才會親自開車迎接,可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依購買本案偽藥,且無隱瞞來源必要之客觀證人乙○○、丁○○,及單純受託印製本案偽藥外包裝,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之不知情信方公司員工江麗秋證詞,可以證實被告僅係在乙○○、丁○○受甲○○邀請至豐生公司參觀、檢驗藥品時前往迎接,並未陪同乙○○、丁○○參觀豐生公司,除此之外,也未與乙○○、丁○○接洽,且乙○○、丁○○之所以認為本案偽藥係豐生公司製造,亦是聽甲○○片面所言,購買本案偽藥之相關簽約、交貨、收款是和甲○○對口,而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豐生公司確有製造本案偽藥之情事。至於甲○○,就本案具有利害關係,顯有隱瞞乙○○、丁○○,謊稱本案偽藥來源之動機,是乙○○、丁○○所證本案偽藥係豐生公司製造云云,有可能遭甲○○誤導,而不足以充作不利被告之證據。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犯罪。此外,於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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