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戊○○
- 上列四被告共
- 同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 被 告 丁○○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臺北市○○區○○路40巷5號
- 上一被告
-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偵字第20584號、25531號、5592號、1639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丁○○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
一、甲○○係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能公司)負責人,戊○○係乙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乙光公司)負責人,丁○○係乙光公司工務部經理。甲○○得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辦理「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整修統包工程」(下稱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億三千七百萬零八百三十六元(保留後續擴充工程金額三千六百四十三萬九千四百五十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次開標無廠商投標而告流標。嗣經北市立聯合醫院重新評估,變更採購金額提高至三億零七百三十五萬零八百三十六元(含後續擴充工程金額七千零三十五萬),並辦理修正採購金額後第一次招標,投標截止日為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中午十二時,並定於同日下午二時許開標之採購案後,因冠能公司僅具有丙級營造業資格,不具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之甲級綜合營造業資格,為能承攬本工程案,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九十五年二月間,與在乙光公司任職之友人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由丁○○向乙光公司總經理陳學忠(即乙光公司負責人戊○○配偶)及乙光公司負責人戊○○徵詢冠能公司欲借用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之意,經乙光公司負責人戊○○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故意應允冠能公司借用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投標,甲○○旋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利用冠能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小姐持其所購買之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標單至乙光公司交由丁○○在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標單、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上,以及乙光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及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上蓋用乙光公司及戊○○印章後,交還冠能公司該不知情之會計小姐,就近持至南港富康郵局郵寄,以乙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開標當日,因甲○○迄於開標當日仍未及製作完成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之服務建議書,未於開標當日到場補正提出服務建議書及押標金,資格審查不符,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最有利標方式,將工程案決標予參與投標之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等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提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除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爭執被告丁○○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筆錄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餘均不爭執(本院卷㈠第九二頁反面),茲就爭執部分敘述如下: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係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所設之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以,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之製作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就被告冠能營造公司、甲○○、乙光公司、戊○○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則上本不具證據能力。然被告丁○○業經本院依職權將之列為證人,並告知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做證時,若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等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詢問被告丁○○是否願意作證時,經被告丁○○當庭表明願意作證,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訊問,並由檢察官、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及選任辯護人等進行對質及詢問之機會,嗣於本院最後審理時,再逐一提示被告丁○○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筆錄、檢察官偵查中訊問筆錄及本院審理筆錄並告以要旨,由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依法辯論,認已保障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之對質詰問權。且被告丁○○於偵查中之陳述,復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而被告丁○○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之陳述,茲核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丁○○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筆錄、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均具有證據能力,據以作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丁○○均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被告乙光公司、冠能公司係共同合作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並無借牌情事,被告本件投標文件係被告乙光公司職員庚○○寄送云云。然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及偵查中供稱:「九十五年二月間,乙光公司經理丁○○告訴我,他的朋友甲○○所開設的冠能公司是丙級營造商,需要向具有甲級營造商資格的乙光公司借用公司資料及公司、負責人印鑑參與某項投標案,而經我剛才電話詢問甲○○,確認冠能公司所參與的投標案即是本統包工程案,所以乙光公司實際上確實沒有參與本統包工程案投標。」、「當時我只知道冠能公司是要投標公共工程,但不知道是要投本統包工程案。」、「‧‧‧公司大小章平常是我來保管,但丁○○經理若有關工程方面需要用得到,就會來跟我拿。」、「(如你所述,表示丁○○確實有告知你,有關冠能公司借用乙光公司名義去投標一事?)有。」等語不諱(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一號卷第六頁反面、第七頁、第八四頁)。核與被告丁○○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及偵查中所供述「(九十五年一、二月間,冠能公司負責人甲○○有無向你借用乙光公司公司記等資料影本及公司、負責人印鑑使用?借用原因為何?)有的,我印象中甲○○曾經打電話給我,說想承包臺北市立聯合醫北婦幼院區第一及第二醫療大樓整修統包工程案招標案,但該工程金額極鉅,冠能公司的財力不夠,資格又不符,因此情商我提供乙光公司的公司登記等資料影本及公司、負責人印鑑供其投標使用‧‧‧我向乙光公司負責人戊○○報告並得到同意後,甲○○即請冠能公司的會計小姐攜帶相關資料到乙光公司來用印,乙光公司並提供現成的投標用影本資料,會計小姐用印裝封後將資料帶走,至於其他應準備的資料,例如押標金八百萬元、標單、標價、服務建議書等係由冠能公司自行負責,我沒有過問,因為都是甲○○主導此事,最後投寄的細節我也不清楚。」、「我有將甲○○借用乙光公司公司登記等資料影本及公司、負責人印鑑之原因告訴董事長戊○○。」、「(本件投標單由何人寄送)冠能公司。」、「冠能公司的會計來用印完後,就拿走了。」、「(當時冠能公司的會直接來乙光公司用印的情形為何?)直接來找我,我就陳報上去‧‧‧」之情節相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一號卷第一四頁、第九一頁、第九三頁)。
㈡並經證人陳學忠即被告戊○○配偶亦即被告乙光公司總經理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及偵查中證稱:被告乙光公司除曾於九十三年間,以二億七千五百萬元標得內政部營建署八里療養院新建工程採購案外,迄今未曾參與投標金額逾三億元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投標公共工程之經驗及作業程序,均係由渠與被告戊○○瀏覽公共工程網站公告、下載招標公告、領標後,交由工務及採購部門分別檢視規格、詢價、評估比較詢價金額及計算有無利潤空間,再由渠與被告戊○○共同討論決定是否參與投標,並由被告戊○○負責準備押標金。而本案部分,並無其他同業邀集被告乙光公司共同合作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渠係直至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作筆錄完成後,經詢問被告丁○○,始知有以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且被告乙光公司事先既未進行上述計算執行成本之相關作業,渠亦未與被告戊○○討論乙光公司是否提供押標金一事等語無訛(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五八四號卷㈠第二頁至第一0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三一號卷第八九頁、第九0頁)。參以被告乙光公司內部對於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件自始至終既未評估執行成本及製作服務建議書,對外又不瞭解被告冠能公司所製作之投標服務建議書內容與進度,且被告甲○○復未提及日後得標,被告乙光公司、冠能公司究係如何共同承作本件整修統包工程等情,亦經被告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坦認及證述在卷(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一號卷第九二頁;本院卷㈠第三四八頁;本院卷㈡第四五頁),以及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㈠第三五一頁正反面),而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金額高達三億零七百三十五萬零八百三十六元,參與投標之押標金達八百萬元,此有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一份在卷可稽(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三一號卷第二一頁)。若被告乙光公司係意自行投標,抑或與被告冠能公司共同合作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對於被告乙光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均影響甚鉅,如非被告甲○○透過被告丁○○向被告戊○○借用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逕經被告戊○○應允借牌,則被告戊○○對於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投標此一鉅額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之重大事項,於公於私,均無未循先前與證人陳學忠分工經營被告乙光公司之模式,以及被告乙光公司參與公共工程投標之經驗,進行任何上述計算執行成本等相關作業,評估有無利潤空間可圖,在未告知及與證人陳學忠討論,以及與被告冠能公司日後合作細節不明之情形下,自行決定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逕行寄出投標文件,致證人陳學忠對於被告乙光公司有寄出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本件統包整修工程採購,抑或有無與被告冠能公司合作共同等情,均毫無所悉之理。
㈢況被告戊○○、丁○○對於決定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過程,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原證稱:「之前有跟老闆陳(指證人陳學忠)、戊○○商量過。」云云,隨即改稱:在寄出以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投標文件前,僅有與證人陳學忠進行討論,經證人陳學忠指示參與投標,並未與被告戊○○討論云云(本院卷㈠第三四七頁反面),嗣又改口證稱:「(既然甲○○的服務建議書沒有做出來,是何人決定要去寄投標資料的?)戊○○。」云云(本院卷㈡第四六頁正反面),前後不一,互異其詞。復與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先後證述: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係經其與被告丁○○及證人陳學忠三人一起討論決定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投標云云(本院卷
㈠第三五0頁反面),以及:「(關於本件標案在你們公司寄出標單之前,你有跟乙光公司的何人談過這個標案?)我的印象中是丁○○跟陳學忠說,陳學忠再跟我說有這個案子可以投標,陳學忠叫我去準備押標金。」云云(本院卷㈡第四六頁反面)不符。據此,足徵證人陳學忠上開證述內容,以及被告戊○○、丁○○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及偵查中所供述之上開情節,屬實可採。被告戊○○、丁○○並未就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抑或與被告冠能公司共同合作參與投標,與證人陳學忠進行任何評估、討論及決策,而被告乙光公司與被告冠能公司之間,關於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實際上並無任何共同參與投標之合作關係存在,被告乙光公司亦無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意甚明。
㈣至證人庚○○即自九十四年九月間起在被告乙光公司擔任行政文書處理一職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係被告丁○○請伊備妥相關資料,呈交被告戊○○用印後,再交由被告丁○○過目,始由伊持至郵局寄送投標云云(本院卷㈠第三四0頁反面至第三四二頁)。然酌諸證人庚○○對於所彙整寄送之被告乙光公司投標文件資料中,標單係由何人填寫一節,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填寫標單是否也由你負責?)不是,填寫標單是負責人戊○○寫的。」云云(本院卷㈠第三四二頁反面)。嗣經本院提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標單封(乙)信封袋封面,質之證人庚○○該份標單上總價金額是否伊所書寫,證人庚○○旋又證稱:標單金額係伊所書寫云云(本院卷㈠第三四六頁),先後矛盾。且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之投標文件,均係伊依據被告丁○○所列清單備妥後,逐一核對並無缺漏,再放入投標文件信封袋中郵寄云云(本院卷㈠第三四三頁正反面、第三四四頁),經核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 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甲)證件封信封袋內,並無扣案該份投標文件(甲)證件封信封袋封面所列清單「㈡押標金收據」之文件(本院卷㈠第三四四頁)。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 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標單封(乙)信封袋封面所列清單包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單價明細表」,經核亦與扣案該份投標文件標單封(乙)信封袋內僅置有「標單」,缺漏「並無單價明細表」之事實不合(本院卷㈠第三四五頁反面)。再者,證人庚○○在被告乙光公司任職期間及代表被告乙光公司在開標當日到場參與投標之經驗,被告乙光公司在寄送投標文件後,開標當日授權第三人代表到場參與投標之授權書,均係在開標當日開立持交受託人,抑或由代表被告乙光公司到場之證人庚○○在開標當日向被告戊○○拿取被告乙光公司、戊○○大小章攜至開標現場用印,並無事先開立授權書之情形,復據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㈠第三四四頁反面),此亦核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甲)證件封信封袋內,除置有被告乙光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及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外,尚有業已用印完成,蓋有被告乙光公司、戊○○大小章之空白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一份之事實不符。是若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係被告丁○○交代證人庚○○備妥逐一備妥、核對、呈交被告戊○○用印後,再回被告丁○○過目後,交由證人庚○○郵寄投標,則證人庚○○關於準備本件投標文件之過程,證述內容要無相互矛盾,並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內容諸多不符之可能。是被告丁○○、戊○○、甲○○辯稱: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係被告乙光公司職員庚○○寄送云云,委無可採。證人庚○○上開證述,亦係與被告戊○○、丁○○勾串附和之詞,不足採信,自不能作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又以被告乙光公司在本件整修統包工程開標當日並未派員代表被告乙光公司到場一節,亦經被告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該份扣案用印完成之被告乙光公司空白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自無因在開標當日受託代表被告乙光公司到場參與投標之人當場提出,經主持開標人員附入被告乙光公司投標文件中,致遭一併扣案之情,益徵扣案該份用印完成之被告乙光公司空白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係被告戊○○在應允借牌後,於被告乙光公司上開證件資料及投標文件上用印時,一併預先蓋印開立持交被告丁○○,再由被告丁○○持交受被告甲○○指派持投標文件至被告乙光公司用印,拿取上開被告乙光公司證件影本資料之會計小姐,嗣因該位會計小姐疏未注意,將該份空白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附入投標文件信封袋中一併郵寄無誤。
㈤綜上所述,被告戊○○、甲○○、丁○○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甲○○顯係因其所經營之被告冠能公司僅具有丙級營造廠資格,不具參與投標之甲級營造廠商資格,遂與友人即被告丁○○基於向被告戊○○借牌之犯意聯絡,分由被告丁○○向被告乙光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戊○○商借取得被告乙光公司之證件資料,經被告戊○○應允用印後,借用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被告戊○○亦僅係單純將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借牌予被告甲○○投標,已堪認定。另被告甲○○借用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中欠缺服務建議書、押標金收據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固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投標文件中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一份可憑。惟除押標金部分依法本即可在開標當日標封開啟前補繳外,關於服務建議書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得否補正則屬行政裁量權之範圍,並非絕對不得補正之事項,此經現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總務室主任(自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到職迄今),曾任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四年六月,具有多年承辦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審標業務經驗之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本院卷㈡第一九五頁至第一九六頁反面),且經被告甲○○、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等認知上押標金、服務建議書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之欠缺,均得在開標日當場補正提出等語無訛(本院卷㈡第二0三頁反面)。是以,足認被告甲○○、丁○○在借用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寄出投標文件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時,以及被告戊○○在出借被告乙光公司證件資料時,主觀上均有影響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採購結果之意圖,至為灼然。被告被告甲○○、丁○○、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僅未提高曝光率及加深評審對被告乙光公司之良好印象,故仍在欠缺服務建議書之情形下,仍投寄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云云,亦無可採。此外,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開標日期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之公開招標公告暨開標記錄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空間規劃及工程採購組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簽呈、簽稿會核單、本件整修統包工程開標日期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許之公開招標公告暨開標記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一號卷第一六頁至第頁),以及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一份扣案可資佐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冠能公司、甲○○、乙光公司、戊○○、丁○○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僅為文字修正,自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本案被告甲○○、丁○○就上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行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該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亦即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核被告甲○○、丁○○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戊○○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被告甲○○、戊○○分別係被告冠能公司、乙光公司負責人,分別為被告冠能公司、乙光公司之代表人,被告甲○○、戊○○因分別執行被告冠能公司、乙光公司公司業務而分別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被告冠能公司、乙光公司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依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予以處罰。被告甲○○、丁○○就上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行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甲○○明知其所經營之被告冠能公司不具甲級營造廠商資格,竟仍意圖影響採購結果,透過被告丁○○向被告戊○○借用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投標,嗣因未及在開標當日製作完成補提服務建議書,致資格審查不符;而被告丁○○僅係基於與被告甲○○之朋友關係,以及在被告乙光公司擔任工務部經理之故,出面向被告戊○○商借被告乙光公司名義及證件持交被告甲○○投標,被告戊○○、丁○○、乙光公司均未從中獲利、所生危害及除被告等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飾詞狡辯不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被告甲○○、戊○○、丁○○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併均諭知緩刑二年,並命被告甲○○、戊○○均應分別向公庫各支付十萬元;命被告丁○○應向公庫支付六萬元,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被告乙光公司投標文件一份,因業經提出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已非被告等人所有,而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有;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亦均非被告等人所有,且無法證明係供其等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本院均無從併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同案被告丑○○業已審結,而同案被告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辛○○、乙○○、克益機電有限公司、子○○、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己○○、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則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至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上開虛偽陳述,另涉犯偽證罪嫌,應移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一】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一、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1至1-1-3-3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86頁至第90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15時4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區○○路145號) │ │二、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至1-3-6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下午15時50分至16時3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院長室(臺北市○○區○○路二段33號) │ │三、在場人:吳振龍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1-1-1 │婦幼院區整修統包工程│1冊 │吳振龍 │ │ │ │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副│ │ │ │ │ │本 │ │ │ │ ├─────┼──────────┼───┼────┼──────────────┤ │1-1-1-2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書副│1冊 │吳振龍 │ │ │ │本 │ │ │ │ ├─────┼──────────┼───┼────┼──────────────┤ │1-1-1-3 │宗盈捷成公司函 │1頁 │吳振龍 │ │ ├─────┼──────────┼───┼────┼──────────────┤ │1-1-1-4 │初驗缺失資料 │1冊 │吳振龍 │ │ ├─────┼──────────┼───┼────┼──────────────┤ │1-1-1-5 │94.11.16宋佰炘簽 │1冊 │吳振龍 │「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 │ │ │ │ │整修統包工程」整修經費協調會│ │ │ │ │ │議會議記錄 │ ├─────┼──────────┼───┼────┼──────────────┤ │1-1-1-7 │96.05.09之96年度採購│6張 │吳振龍 │ │ │ │稽核委員會第17次會議│ │ │ │ │ │記錄 │ │ │ │ ├─────┼──────────┼───┼────┼──────────────┤ │1-1-1-9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廠商│1冊 │吳振龍 │ │ │ │送審紀錄 │ │ │ │ ├─────┼──────────┼───┼────┼──────────────┤ │1-1-1-10 │北市醫院字096333 │1紙 │吳振龍 │ │ │ │00100 號驗收證明書影│ │ │ │ │ │本 │ │ │ │ ├─────┼──────────┼───┼────┼──────────────┤ │1-1-1-11 │工程概算表 (規劃預算│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12 │工程概算表 (第二次招│1冊 │吳振龍 │ │ │ │標) │ │ │ │ ├─────┼──────────┼───┼────┼──────────────┤ │1-1-1-13 │工程概算表 (第一次招│1冊 │吳振龍 │ │ │ │標) │ │ │ │ ├─────┼──────────┼───┼────┼──────────────┤ │1-1-1-14 │婦幼院區名單 │1冊 │吳振龍 │ │ ├─────┼──────────┼───┼────┼──────────────┤ │1-1-1-15 │95.1.18估價資料 │1冊 │吳振龍 │ │ ├─────┼──────────┼───┼────┼──────────────┤ │1-1-1-16 │投標文件 (普泰工程股│1冊 │吳振龍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1-17 │95.1.18 廖淑明簽 │3張 │吳振龍 │涉及統包工程採購案第一次公開│ │ │ │ │ │招標、決標檢討會議紀錄。 │ ├─────┼──────────┼───┼────┼──────────────┤ │1-1-1-18 │95.1.19 宋佰炘簽 │5頁 │吳振龍 │涉及統包工程第一次公開招標結│ │ │ │ │ │果及重新公告招標作業。 │ ├─────┼──────────┼───┼────┼──────────────┤ │1-1-1-19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招標│1冊 │吳振龍 │評估廠商為何投標意願低落 │ │ │檢討 │ │ │ │ ├─────┼──────────┼───┼────┼──────────────┤ │1-1-1-20 │宗盈捷成公司投標文件│1冊 │吳振龍 │ │ │ │影本 │ │ │ │ ├─────┼──────────┼───┼────┼──────────────┤ │1-1-1-21 │克益公司投標文件影本│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22 │乙光公司投標文件影本│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23 │96.6.27丙○○簽 │1冊 │吳振龍 │初驗缺失復驗紀錄 │ ├─────┼──────────┼───┼────┼──────────────┤ │1-1-1-24 │96.5.10丙○○簽 │1冊 │吳振龍 │婦幼整修工程竣工驗收事宜 │ ├─────┼──────────┼───┼────┼──────────────┤ │1-1-1-25 │96.7.3丙○○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26 │94.11.16蕭大年簽 │1張 │吳振龍 │涉及婦幼整修工程預算增加 │ ├─────┼──────────┼───┼────┼──────────────┤ │1-1-1-27 │96.2.15丙○○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28 │94.11.16蕭大年簽 │4張 │吳振龍 │ │ ├─────┼──────────┼───┼────┼──────────────┤ │1-1-1-29 │96.7.10函稿 │1冊 │吳振龍 │ │ ├─────┼──────────┼───┼────┼──────────────┤ │1-1-1-30 │96.5.14函稿 │1頁 │吳振龍 │ │ ├─────┼──────────┼───┼────┼──────────────┤ │1-1-1-31 │94.11.28函稿 │1冊 │吳振龍 │ │ ├─────┼──────────┼───┼────┼──────────────┤ │1-1-1-32 │95.12.5宗盈捷成公司 │1冊 │吳振龍 │ │ │ │簡便行文表 │ │ │ │ ├─────┼──────────┼───┼────┼──────────────┤ │1-1-1-33 │華陽室內裝修設計公司│2頁 │吳振龍 │ │ │ │合格證明資料 │ │ │ │ ├─────┼──────────┼───┼────┼──────────────┤ │1-1-1-34 │96.4.26丙○○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35 │96.4.17邱茂吉事務所 │1冊 │吳振龍 │ │ │ │函 │ │ │ │ ├─────┼──────────┼───┼────┼──────────────┤ │1-1-1-36 │96.4.21宗盈捷成公司 │1冊 │吳振龍 │ │ │ │函 │ │ │ │ ├─────┼──────────┼───┼────┼──────────────┤ │1-1-1-37 │函文資料-1 │1冊 │吳振龍 │婦幼院區工程相關文件影本 │ ├─────┼──────────┼───┼────┼──────────────┤ │1-1-1-38 │函文資料-2 │1冊 │吳振龍 │同上 │ ├─────┼──────────┼───┼────┼──────────────┤ │1-1-3-3 │96年度第一次院舍空間│5張 │吳振龍 │ │ │ │規劃管委會會議紀錄 │ │ │ │ │ │ │ │ │ │ ├─────┼──────────┼───┼────┼──────────────┤ │1-3-1 │後續擴充整修工程資料│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3-2 │96.7.4宗盈捷成股份有│1冊 │吳振龍 │ │ │ │限公司 │ │ │ │ ├─────┼──────────┼───┼────┼──────────────┤ │1-3-3 │後續工程預算比較表 │1冊 │吳振龍 │ │ │ │(96.4.12) │ │ │ │ ├─────┼──────────┼───┼────┼──────────────┤ │1-3-4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比較│1冊 │吳振龍 │ │ │ │表(96.4.15) │ │ │ │ ├─────┼──────────┼───┼────┼──────────────┤ │1-3-5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說明│1冊 │吳振龍 │ │ │ │-1 │ │ │ │ ├─────┼──────────┼───┼────┼──────────────┤ │1-3-6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說明│1冊 │吳振龍 │ │ │ │-2 │ │ │ │ └─────┴──────────┴───┴────┴──────────────┘ 【附表二】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597號 │ │一、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至1-1-3-12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下午3時4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吳振龍副院長室、空規組辦公室(含一樓辦公室及翁玉琴│ │ 辦公室、地下一樓辦公室)、總務室、檔案室等(臺北市○○路145號) │ │ 在場人:吳振龍 │ │二、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1至6-17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44頁至第48 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35分至12時10分 │ │ 查扣地點: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9號11樓之3) │ │ 在場人:蕭承翔 │ │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至11-4-3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9時10分至10時30分 │ │ 查扣地點:儀昌家具裝潢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清標 臺北市○○路○段200號9樓之1) │ │ 在場人:李清標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1-1-6 │96年1至6月執行已發包│5頁 │吳振龍 │ │ │ │工程表一覽表 │ │ │ │ ├─────┼──────────┼───┼────┼──────────────┤ │1-1-1-8 │掛號郵件簽收清單 │1冊 │吳振龍 │ │ ├─────┼──────────┼───┼────┼──────────────┤ │1-1-3-1 │杜俊明電腦資料燒錄光│1片 │吳振龍 │ │ │ │碟 │ │ │ │ ├─────┼──────────┼───┼────┼──────────────┤ │1-1-3-2 │杜俊明筆記本 │1冊 │吳振龍 │ │ ├─────┼──────────┼───┼────┼──────────────┤ │1-1-3-4 │函文資料 │1冊 │吳振龍 │ │ ├─────┼──────────┼───┼────┼──────────────┤ │1-1-3-5 │服務建議書 (許嘉勇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6 │服務建議書 (何建隆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7 │服務建議書 (丁文正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8 │服務建議書 (邱茂吉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9 │監造計畫書 │1冊 │吳振龍 │ │ ├─────┼──────────┼───┼────┼──────────────┤ │1-1-3-10 │專案管理書副本 │1冊 │吳振龍 │ │ ├─────┼──────────┼───┼────┼──────────────┤ │1-1-3-11 │分包廠商、工程人員名│1冊 │吳振龍 │ │ │ │冊、資格證明文件 │ │ │ │ ├─────┼──────────┼───┼────┼──────────────┤ │1-1-3-12 │設計圖 │1冊 │吳振龍 │ │ ├─────┼──────────┼───┼────┼──────────────┤ │6-11 │數量計算表 │1份 │邱茂吉 │ │ ├─────┼──────────┼───┼────┼──────────────┤ │6-16 │工程結算總表 │1份 │邱茂吉 │ │ ├─────┼──────────┼───┼────┼──────────────┤ │6-17 │光碟 │1片 │邱茂吉 │ │ ├─────┼──────────┼───┼────┼──────────────┤ │11-1 │協議書 │1冊 │李清標 │ │ ├─────┼──────────┼───┼────┼──────────────┤ │11-2 │估價單 │1冊 │李清標 │ │ ├─────┼──────────┼───┼────┼──────────────┤ │11-3 │工程資料 │1冊 │李清標 │ │ ├─────┼──────────┼───┼────┼──────────────┤ │11-4-1至 │筆記本 │3冊 │李清標 │ │ │11-4-3 │ │ │ │ │ └─────┴──────────┴───┴────┴──────────────┘ 【附表三】 ┌────────────────────────────────────────┐ │保管字號:96綠保字3331號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至1-2-6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20分至下午1時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路145 號) │ │在場人:翁玉琴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2-1 │宗盈捷成公司投標資料│1冊 │翁玉琴 │ │ │ │ │ │ │ │ ├─────┼──────────┼───┼────┼──────────────┤ │1-2-2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克益│1冊 │翁玉琴 │ │ │ │公司投標文件 │ │ │ │ ├─────┼──────────┼───┼────┼──────────────┤ │1-2-3 │乙光公司投標文件 │1冊 │翁玉琴 │ │ ├─────┼──────────┼───┼────┼──────────────┤ │1-2-4 │普泰公司投標資料 │1冊 │翁玉琴 │ │ ├─────┼──────────┼───┼────┼──────────────┤ │1-2-5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統包│1冊 │翁玉琴 │ │ │ │工程服務建議書 │ │ │ │ │ │ │ │ │ │ ├─────┼──────────┼───┼────┼──────────────┤ │1-2-6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工程│1冊 │翁玉琴 │ │ │ │書 │ │ │ │ └─────┴──────────┴───┴────┴──────────────┘ 【附表四】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7至1-2-14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20 分至下午1時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路145號) │ │在場人:翁玉琴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2-7 │臺北市婦幼醫院醫療大│1張 │翁玉琴 │ │ │ │樓工程服務建議書影本│ │ │ │ ├─────┼──────────┼───┼────┼──────────────┤ │1-2-8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後續│1冊 │翁玉琴 │內容涉及預算經費說明 │ │ │擴充工程預算表 │ │ │ │ ├─────┼──────────┼───┼────┼──────────────┤ │1-2-9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工程│1冊 │翁玉琴 │內容關於投標文件中須協商之事│ │ │簽呈文件 │ │ │項 │ ├─────┼──────────┼───┼────┼──────────────┤ │1-2-10 │婦幼院區評選委員會會│1冊 │翁玉琴 │ │ │ │議資料 │ │ │ │ ├─────┼──────────┼───┼────┼──────────────┤ │1-2-11 │臺北市婦幼醫院醫療大│1冊 │翁玉琴 │ │ │ │樓工程評審委員資料 │ │ │ │ ├─────┼──────────┼───┼────┼──────────────┤ │1-2-12 │臺北市婦幼醫院醫療大│1冊 │翁玉琴 │ │ │ │樓文件資料 │ │ │ │ ├─────┼──────────┼───┼────┼──────────────┤ │1-2-13 │婦幼醫院醫療大樓委託│1冊 │翁玉琴 │ │ │ │專業技術評選委員會第│ │ │ │ │ │一次會議記錄 │ │ │ │ ├─────┼──────────┼───┼────┼──────────────┤ │1-2-14 │隨身硬碟 │1個 │翁玉琴 │ │ └─────┴──────────┴───┴────┴──────────────┘ 【附表五】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至6-23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44頁至第48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35分至12時10分 │ │查扣地點: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9號11樓之3) │ │在場人:蕭承翔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6-1 │後續擴充整修統包工程│1份 │邱茂吉 │ │ │ │採購契約等文件 │ │ │ │ ├─────┼──────────┼───┼────┼──────────────┤ │6-2 │缺失改善照片保存卡 │1份 │邱茂吉 │ │ ├─────┼──────────┼───┼────┼──────────────┤ │6-3 │95年11月至96年4月邱 │1份 │邱茂吉 │ │ │ │茂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 │ │ │ │ │ ├─────┼──────────┼───┼────┼──────────────┤ │6-4 │96年4月邱茂吉建築師 │1份 │邱茂吉 │ │ │ │事務所函 │ │ │ │ ├─────┼──────────┼───┼────┼──────────────┤ │6-5 │96年5月1日至11日邱茂│1份 │邱茂吉 │ │ │ │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 │6-6 │96年5月15日至29日邱 │1份 │邱茂吉 │ │ │ │茂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 │6-7 │96年6月8日至9月10 日│1份 │邱茂吉 │ │ │ │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6-8 │預算說明 │1份 │邱茂吉 │內容涉及婦幼醫院第一及第二醫│ │ │ │ │ │療大樓整修擴建工程之預算。 │ ├─────┼──────────┼───┼────┼──────────────┤ │6-9 │宗盈捷成公司簡便行文│1份 │邱茂吉 │ │ │ │表 │ │ │ │ ├─────┼──────────┼───┼────┼──────────────┤ │6-10 │詳細價目表 │1份 │邱茂吉 │婦幼醫院第一及第二醫療大樓整│ │ │ │ │ │修擴建工程 │ ├─────┼──────────┼───┼────┼──────────────┤ │6-11 │數量計算表 │1份 │邱茂吉 │ │ ├─────┼──────────┼───┼────┼──────────────┤ │6-1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份 │邱茂吉 │受文者: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 │ │95.03.28函 │ │ │內容涉及監造計畫書的材料及品│ │ │ │ │ │質管理。 │ ├─────┼──────────┼───┼────┼──────────────┤ │6-13 │詳細價目表 │1份 │邱茂吉 │ │ ├─────┼──────────┼───┼────┼──────────────┤ │6-14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比較│1份 │邱茂吉 │ │ │ │表 │ │ │ │ ├─────┼──────────┼───┼────┼──────────────┤ │6-1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份 │邱茂吉 │內容涉及整修工程規劃計畫會議│ │ │94.10.25函 │ │ │記錄(第二次審查會) │ ├─────┼──────────┼───┼────┼──────────────┤ │6-16 │工程結算總表 │1份 │邱茂吉 │ │ ├─────┼──────────┼───┼────┼──────────────┤ │6-17 │光碟 │1份 │邱茂吉 │ │ ├─────┼──────────┼───┼────┼──────────────┤ │6-18 │設計會議決議事項追辦│1份 │邱茂吉 │ │ │ │表 │ │ │ │ ├─────┼──────────┼───┼────┼──────────────┤ │6-19 │品管計畫書 │1份 │邱茂吉 │ │ ├─────┼──────────┼───┼────┼──────────────┤ │6-20 │施工計畫書 │1份 │邱茂吉 │ │ ├─────┼──────────┼───┼────┼──────────────┤ │6-21 │工程結算總表 │1份 │邱茂吉 │內容涉及婦幼醫院第一及第二醫│ │ │ │ │ │療大樓整修擴建工程。 │ ├─────┼──────────┼───┼────┼──────────────┤ │6-22 │工程招標檢討 │1份 │邱茂吉 │ │ ├─────┼──────────┼───┼────┼──────────────┤ │6-23 │電子郵件 │3頁 │邱茂吉 │⑴94.11.23蕭大年所寫寄送予翁│ │ │ │ │ │ 玉琴之電子郵件。 │ │ │ │ │ │⑵94.11.24徐肇男所寫寄送予邱│ │ │ │ │ │ 茂吉,內容涉及本案的整修工│ │ │ │ │ │ 程由誰監造確認之電子郵件。│ └─────┴──────────┴───┴────┴──────────────┘ 【附表六】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1至8-26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5分至11時55分 │ │查扣地點:華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敏華 臺北市○○區○○路一段8號6樓 │ │ 之1) │ │在場人:鄧兆宏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8-1-1 │臺北婦幼院區工程合約│7冊 │鄧兆宏 │正本即為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 │ 至8-1-7 │書影本 │ │ │目錄表編號10-1。 │ ├─────┼──────────┼───┼────┼──────────────┤ │8-2 │服務建議書 │1冊 │鄧兆宏 │ │ ├─────┼──────────┼───┼────┼──────────────┤ │8-3 │臺北市立婦幼醫院工程│1冊 │鄧兆宏 │ │ │ │已收已付明細表 │ │ │ │ ├─────┼──────────┼───┼────┼──────────────┤ │8-4 │聯合醫院醫療大樓整修│1冊 │鄧兆宏 │ │ │ │統包工程表 │ │ │ │ ├─────┼──────────┼───┼────┼──────────────┤ │8-5 │工程標單表 (後續擴充│1冊 │鄧兆宏 │ │ │ │) │ │ │ │ ├─────┼──────────┼───┼────┼──────────────┤ │8-6 │後續擴充預算比較表 │1冊 │鄧兆宏 │ │ ├─────┼──────────┼───┼────┼──────────────┤ │8-7 │建築裝修單價分析表 │1冊 │鄧兆宏 │ │ ├─────┼──────────┼───┼────┼──────────────┤ │8-8 │營業稅申報書及公司登│1冊 │鄧兆宏 │ │ │ │記證 │ │ │ │ ├─────┼──────────┼───┼────┼──────────────┤ │8-9 │缺失改善責任區分配表│1頁 │鄧兆宏 │ │ ├─────┼──────────┼───┼────┼──────────────┤ │8-10 │驗收紀錄 │2頁 │鄧兆宏 │ │ ├─────┼──────────┼───┼────┼──────────────┤ │8-11 │空間需求數量差異總金│1冊 │鄧兆宏 │ │ │ │額概算表 │ │ │ │ ├─────┼──────────┼───┼────┼──────────────┤ │8-12 │整修統包工程簡報 │1冊 │鄧兆宏 │ │ ├─────┼──────────┼───┼────┼──────────────┤ │8-13 │訪誤後空間需求數量差│1冊 │鄧兆宏 │ │ │ │異總金額概算表 │ │ │ │ ├─────┼──────────┼───┼────┼──────────────┤ │8-14 │宗盈捷成工程估驗單 │1冊 │鄧兆宏 │ │ ├─────┼──────────┼───┼────┼──────────────┤ │8-15 │包商結算管制表 │1冊 │鄧兆宏 │ │ ├─────┼──────────┼───┼────┼──────────────┤ │8-16 │華揚公司95年財報表 │1冊 │鄧兆宏 │ │ ├─────┼──────────┼───┼────┼──────────────┤ │8-17 │監造計畫書 │1冊 │鄧兆宏 │ │ ├─────┼──────────┼───┼────┼──────────────┤ │8-18 │整修工程實作結算表 │1冊 │鄧兆宏 │ │ ├─────┼──────────┼───┼────┼──────────────┤ │8-19 │帳戶資產負債表 │1冊 │鄧兆宏 │ │ ├─────┼──────────┼───┼────┼──────────────┤ │8-20 │存摺影本 │1冊 │鄧兆宏 │ │ ├─────┼──────────┼───┼────┼──────────────┤ │8-21 │華陽公司股東會議流程│1冊 │鄧兆宏 │ │ │ │報告 │ │ │ │ ├─────┼──────────┼───┼────┼──────────────┤ │8-22 │審查意見表 │1冊 │鄧兆宏 │ │ ├─────┼──────────┼───┼────┼──────────────┤ │8-23 │工程估驗單 │1冊 │鄧兆宏 │ │ ├─────┼──────────┼───┼────┼──────────────┤ │8-24 │2500萬結算詳細數量表│1冊 │鄧兆宏 │ │ ├─────┼──────────┼───┼────┼──────────────┤ │8-25 │細部設計圖暨詳細價目│1冊 │鄧兆宏 │ │ │ │審查表 │ │ │ │ ├─────┼──────────┼───┼────┼──────────────┤ │8-26 │詳細價目表 │1冊 │鄧兆宏 │ │ └─────┴──────────┴───┴────┴──────────────┘ 【附表七】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至10-9 │ │出處:96聲搜25偵卷頁64至頁69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至12時 │ │查扣地點:宗盈捷成公司(代表人壬○○ 臺北縣汐止市○○○路○段81號 │ │ 11樓之1) │ │在場人:壬○○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0-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統包│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工程契約書 │ │ │ │ ├─────┼──────────┼───┼────┼──────────────┤ │10-2-1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2-2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壬○○ │ │ │ │往來公文 │ │ │ │ ├─────┼──────────┼───┼────┼──────────────┤ │10-2-3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2-4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2-5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3-1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總│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3-2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總│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3-3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總│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4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日│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記帳 │ │ │ │ ├─────┼──────────┼───┼────┼──────────────┤ │10-5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現│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金簿 │ │ │ │ ├─────┼──────────┼───┼────┼──────────────┤ │10-6-1 │宗盈捷成公司95年度總│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6-2 │宗盈捷成公司95年度總│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7-1 │宗盈捷成公司94年1月 │39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一 │ │ │至7月之傳票 │ │ │ │ ├─────┼──────────┼───┼────┼──────────────┤ │10-7-2 │⑴宗盈捷成公司94年8 │67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四 │ │ │ 月至12月傳票24冊。│ │ │ │ │ │⑵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 │ │ │ │ │ 發票43冊 │ │ │ │ ├─────┼──────────┼───┼────┼──────────────┤ │10-8-1 │宗盈捷成公司95年1月 │40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三 │ │ │至7月之傳票 │ │ │ │ ├─────┼──────────┼───┼────┼──────────────┤ │10-8-2 │⑴宗盈捷成公司95年8 │5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五 │ │ │ 月至12月傳票15冊 │ │ │ │ │ │⑵宗盈捷成公司95年1 │ │ │ │ │ │ 月至12月銷項發票36│ │ │ │ │ │ 冊 │ │ │ │ ├─────┼──────────┼───┼────┼──────────────┤ │10-9 │宗盈捷成公司96年度總│1冊 │壬○○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