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子○○
- 被告
- 乙○○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許麗紅律師
- 5樓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第二一一四0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七號六樓之七「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中華哈拉網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九、十月間,要求子○○前來該公司負責一般事務性工作,並要求子○○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子○○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經驗,均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目的有所預見,詎竟與乙○○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十月間,答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乙○○基於幫助逃漏稅之故意,明知中華哈拉購公司於子○○擔任負責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壬○○,現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通緝中),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六千四百六十七萬六千一百七十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二四七紙交予亞太固網寬頻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固網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嘉雨有限公司等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稅額統一發票計一0六紙,銷售額合計一億五千八百三十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元,以此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計七百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八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乙○○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彩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中華哈拉購公司甚至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起幾無實際交易,且有上開虛開發票之情形,是以無法償還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九十四年十月間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嗣與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借貸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及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九十三年七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款項。是以乙○○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在取得陳明忠、壬○○、辛○○等人同意後,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委由邱順達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後,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記帳業者丁○○,命其事務所外務丙○○變更登記為辛○○,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丁○○命丙○○變更登記為壬○○;然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仍由乙○○實際負責經營,詎乙○○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明知張秀冬(現更名為丑○○,以下仍稱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之負責人,竟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影本,並偽造張秀冬之印章後,推由不知情之不詳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接續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及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署名及印文,用以表示張秀冬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並由不詳之記帳業者接續持上開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仍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由張秀冬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登載張秀冬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等不實事項,致生損害於張秀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嗣因張秀冬接獲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等,始悉上情。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暨張秀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張秀冬、丙○○、丁○○、張振聲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查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其餘證據,除上開所述外,尚有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乙○○、子○○及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子○○固坦認被告乙○○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富彩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而被告子○○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事實,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子○○辯稱:伊僅係被告乙○○的人頭,因乙○○係伊小姑,伊係基於信任乙○○,也是乙○○要伊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的事情伊完全不清楚云云。被告乙○○則辯稱:中華哈拉購公司所開的發票伊都不知道是如何開出去的,而後來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五萬元賣給黃先生,那時伊根本不認識張秀冬、丁○○、丙○○,伊不知道為何後來張秀冬會變成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云云。
二、惟查:
㈠ 被告子○○自九十四年九、十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止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被告乙○○至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止為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為被告乙○○、子○○所是認(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四八頁至第五0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第一0頁至第一三頁),且經證人張振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到庭具結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屬實,並有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宗及富彩公司案卷宗全卷在卷可稽,洵可憑信。
㈡ 而中華哈拉購公司於被告子○○擔任負責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金額合計一億六千四百六十七萬六千一百七十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二四七紙交予亞太固網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嘉雨有限公司等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稅額統一發票計一0六紙,銷售額合計一億五千八百三十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元,以此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計七百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八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乙節,則有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含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中華哈拉購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之異常進項來源分析、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六月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申報書、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六月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前二十名等相關資料、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四月六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四0一表格申報書及進項來源明細前一00名等,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全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八00五五三四三號函及所附資料等件(見本院卷㈠第一九四至第一九七頁)在卷可佐。
㈢ 再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九十四年十月間向臺北銀行分別借貸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而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九十三年七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款項乙情,為被告乙○○、子○○所坦認(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四八頁至第五0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第一0頁至第一三頁),並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六)債字第0九六一七0B0八八一號函所檢送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富彩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借據五份、保證書五份及約定書三份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九頁)在卷足憑。
㈣ 又被告乙○○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在取得訴外人陳明忠、壬○○及證人辛○○等人同意後,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委由訴外人邱順達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訴外人陳明忠後,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記帳業者即證人丁○○,命其事務所外務即證人丙○○變更登記為證人辛○○,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證人丁○○,命證人丙○○變更登記為訴外人壬○○等節,業據證人丁○○、丙○○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到庭具結證述(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七一頁至第七四頁、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明確,並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富彩公司卷㈣第五一頁領件人簽名係伊本人親簽,伊確實有領該案件的件,應該是去領公司登記書等語(見本院卷㈠第四八頁反面至第五0頁)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稱:被告乙○○係訴外人庚○○介紹的客戶,約是三年前認識的,被告乙○○曾經委託伊做過至少二件公司變更登記,其中一次是中華哈拉購公司、一次應該就是伊弟弟即證人丙○○領件的富彩公司,只要是證人丙○○領件的就是伊事務所處理的,印象中該辦理變更登記是伊與被告乙○○接洽的,且伊之前收到檢察官傳票時有去查公司電腦,電腦登打資料還有中華哈拉購公司資料,所以,伊確定是伊事務所負責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四四頁至第四八頁)屬實,並有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領件人簽名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府建商字字第0九五七九三四0一00號函、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見富彩公司卷㈣第四一頁至第四五頁、第五0頁至第八七頁、中華哈拉購公司卷㈠第一0六頁至第一二0頁)附卷可稽。
㈤ 嗣證人即告訴人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之負責人,竟遭被告乙○○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證人張秀冬之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影本,並偽造證人張秀冬之印章後,推由不能證明知情之不詳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接續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及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署名及印文,用以表示張秀冬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並接續持上開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由張秀冬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登載證人張秀冬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等不實事項,致生損害於張秀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證人張秀冬直至接獲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始悉上情等節,業據證人張秀冬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乙○○、子○○,也沒有答應要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也沒有將伊的身分證、印章交給任何人等語明確(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0五頁至第一0七頁),且有證人張秀冬所收受之本院民事庭開庭通知書三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通知函三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及通知各一張(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第二九頁至第三五頁),復有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九五八一二二六九一0號函、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九五三二六八三六五0號函、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件(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三四頁、富彩公司卷㈣第一九頁至第四0頁、第四六頁至第四九頁)在卷可按。
㈥ 至被告乙○○、子○○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乙○○就上開事實欄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部份辯稱:中華哈拉購公司所開的發票伊都不知道是如何開出去的,伊比較清楚的是出納與財物,發票部分是訴外人莊禮煌說要靠行,是由證人己○○與莊禮煌聯繫,是該等發票部分確實有交易事實云云,被告乙○○所選任辯護人並為被告乙○○辯以:靠行係社會上普遍存在之事情,被告利用靠行收取一些利益,然仍有繳納承擔稅額,因此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云云,惟查:
⑴被告乙○○前既已陳稱其對於發票之開立均不清楚,嗣又改稱係訴外人莊禮煌靠行所開立云云,已非無疑。
⑵且被告乙○○之辯護人上開所陳,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函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以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八00五五三四三函覆以:中華哈拉購公司若係類如坊間靠行方式供其他實際銷貨予該等公司之營業人開立發票予臺灣飛利浦等公司,臺灣飛利浦等公司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中華哈拉購公司經本局認定涉嫌虛設行號,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0一三七一號函主旨㈠1.、2.規定,臺灣飛利浦等公司仍有逃漏營業稅疑義,故中華哈拉購公司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一九四頁)明確,並有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0一三七一號函(見本院卷㈠第一九五頁至第一九六頁)在卷相佐,而細繹上開函示之規定可知,亦無被告乙○○之辯護人所指上開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函覆有循環論證之情形,是辯護人為被告乙○○所辯,顯屬誤會。
⑶況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結稱:訴外人莊禮煌是想靠行於富彩公司裡面自行做一些業務,主要是靠行富彩公司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五一頁、第五四頁反面),而經本院質以是否也有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始改稱:應該也有云云(見本院第五四頁反面),是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本件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除開立予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等係屬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之關係企業內之電話卡調撥以外,其餘均係訴外人莊禮煌靠行中華哈拉購公司所開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五八頁),已難採憑,況審諸證人己○○固亦結證稱:伊確定莊禮煌有實際為買賣交易,伊有審閱出貨單及買賣合約云云,然經本院質之有出貨單及買賣合約是否就可證明有確實交易後,證人己○○亦結以:有這些資料只是比較可以相信,除非親自盤點才可證明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五三頁反面),再衡以如附表二所示信卡王等公司係虛設行號,是當不能僅以證人己○○上開之證述,即遽認中華哈拉購公司係以類如坊間靠行方式,供其他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二公司之營業人,開立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故辯護人上開為被告乙○○所辯,亦失所據。
⑷至證人己○○所證述中華哈拉購公司開立予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係屬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之關係企業內之電話卡調撥云云,核與證人即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股東,並實際負責業務之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只有跟富彩公司可能有往來,但富彩公司算是中華哈拉購公司之上游公司,而如中華哈拉購公司的產品要如附表一所示中華哈拉購公司開立與富彩公司之發票部分所示,要買給富彩公司二百多萬元之機率,伊認為機會不大,除非是買整批手機,且伊經手時也不記得有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五七頁反面),顯不相符,亦難為被告乙○○、子○○有利之認定。綜上,被告乙○○上開所辯,均難採信。
⒉而被告子○○辯稱:伊僅係被告乙○○的人頭,伊係基於信任乙○○,也是乙○○要伊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的事情伊完全不清楚云云:
⑴查,被告子○○既基於信任被告乙○○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亦坦認有於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九十四年十月間向臺北銀行分別借貸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九十三年七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二百萬元之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富彩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借據、保證書及約定書上簽名之事實(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第一二頁至第一四頁),並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六)債字第0九六一七0B0八八一號函所檢送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富彩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借據五份、保證書五份及約定書三份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九頁)在卷足憑,顯見,被告子○○上開辯稱:對於中華哈拉購公司之事情,完全不清楚云云,已屬無憑。
⑵且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伊有請被告子○○擔任連帶保證人,而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上伊的簽名係伊簽的,而子○○部分是子○○簽的等語(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一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九六頁)明確,共同被告乙○○並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因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三家公司本來就是一體,為開發業務,伊須與銀行往來透過銀行之協助,才有辦法繼續開發更新的業務,被告子○○知道伊在打拚這個業務,有資金上的需求,所以子○○同意貸款,往來是三家公司可能用中華哈拉購公司名義借或用富彩公司名義借,但不是只用於一公司,可能用於舒意電信公司上,所以子○○會同意,子○○也知道借款之用途,也知道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當時有資金的需求。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請領是事務所會幫忙領,若有任何變更負責人需要報到的,伊會去報到,如報到後就不需要再去,子○○也會去,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上,若負責人是伊就是伊需要去簽字,若負責人是子○○,就是子○○要去簽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五九頁至第五九頁反面)屬實。而被告子○○亦供稱:若發票是伊簽字請領,皆有被告乙○○在伊身邊,乙○○叫伊簽何處,基於信任伊都簽,實際用途伊完全不知情,伊完全信任乙○○等語(見本院卷㈠第六0頁),並有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四月六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在卷(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四一九頁)足憑,足見中華哈拉購公司雖為被告乙○○實際負責經營,惟被告子○○既確有簽字領用中華哈拉購公司公司統一發票之情,足認被告子○○亦有實際參與公司之經營,被告子○○就中華哈拉購公司公司之經營狀況及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開立之情形,實難諉為不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子○○完全不清楚云云,顯係迴護被告子○○之詞,委無可取,被告子○○所辯,礙難採信。
⑶綜上所述,被告子○○與被告同上乙○○就上開事實欄一、部分所為,填製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堪可認定。
⒊至於被告乙○○雖就上開事實欄二、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辯稱:後來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五萬元賣給黃先生,那時伊根本不認識張秀冬、丁○○、丙○○,伊不知道為何後來張秀冬會變成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伊從來沒有拿過資料給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之資料給證人丁○○過,伊僅有委託證人丁○○辦理華敏營造公司之變更登記,即將數位華通公司委由證人丁○○記帳云云,惟:
⑴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由被告乙○○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證人丁○○命證人丙○○變更登記為證人辛○○,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由被告乙○○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證人丁○○命證人丙○○變更登記為訴外人壬○○等節,業據證人丁○○、丙○○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七一頁至第七四頁、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本院卷㈠第四四頁至第五0頁),並有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領件人簽名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府建商字字第0九五七九三四0一00號函、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見富彩公司卷㈣第四一頁至第四五頁、第五0頁至第八七頁、中華哈拉購公司卷㈠第一0六頁至第一二0頁)附卷可稽,已如前述,且被告乙○○辯稱:伊係於九十四年八月底認識證人丁○○云云,亦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乙○○應該是九十五年八月左右認識丁○○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五六頁),顯有不符,且被告乙○○是否另有委託證人丁○○辦理數位華通公司、華敏公司記帳、公司變更登記事宜,及證人丁○○處理上開數位華通公司、華敏公司事宜之程序、收費模式,均與被告乙○○是否委由證人丁○○辦理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變更登記事宜無涉,被告乙○○所辯,顯屬無憑。
⑵況被告乙○○辯稱: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五萬元賣給黃先生云云,並提出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股權讓渡合約書影本二張為其依據(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然查,被告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警詢時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先陳稱:伊係透過朋友詹小姐之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壬○○、辛○○云云(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五0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二頁),復又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改稱:伊係經過莊禮煌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壬○○、辛○○,九十四年底左右就把中華哈拉購公司轉給黃先生,是透過莊禮煌介紹認識黃先生的云云(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八八頁、第九六頁),足見,其前後所述,多所歧異,已非無疑。
⑶且依上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股權讓渡合約書(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所載,被告乙○○係各以五萬元代價轉讓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被告乙○○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只賣五萬元,係因當時公司經營不善,當初有講好買方要承接我們的負債,伊不曉得當時公司的殘值,而公司當時還有上述銀行債務,且後來公司機器設備對方並沒有搬走,那些機器伊後來就賣到香港去,賣了約二十萬元,伊也不知道為何買主願意幫忙背負大額債務云云(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0頁至第一二頁),衡諸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債務狀況,訴外人壬○○、證人辛○○竟仍願各以五萬元代價承接該等債務,且復未取得任何機器設備,顯與常情不符,再佐以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卷附股權讓渡合約書係伊父親壬○○要伊到臺北來簽名的,伊沒有支付款項予對方,被告乙○○當時有在場,伊有拿到二至三萬元,伊當時並沒有能力經營公司,伊不知道伊受讓別人公司,對方卻要給伊錢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0頁反面),顯見,證人辛○○及訴外人壬○○當僅係人頭負責人,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股權讓渡俱屬虛妄。
⑷被告乙○○雖復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傳喚證人己○○、甲○○、戊○○、癸○○到庭證明被告乙○○確有將富彩公司、中華哈拉購公司轉讓與證人辛○○、訴外人壬○○云云,然查,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富彩公司原是做軍用電腦軟體,所以有一些軟體設計是很有價值的,中華哈拉購公司是有傳銷制度,所以有人有心願意投資是有些價值,賣給辛○○、壬○○時伊有在場云云(見本院卷㈠第五一頁反面至第五二頁),惟證人己○○亦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的債務係由原來的負責人負責,辛○○、壬○○二人都是四十多歲人云云(見本院卷㈠第五二頁反面、第五三頁),顯與被告乙○○所陳及證人辛○○之年籍資料多所不符,且核諸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稱:中華哈拉購公司當時走傳銷方式,會員有一千多人等語(見本院卷第五七頁),衡諸國內傳銷公司之經營狀況、規模,實難想見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傳銷制度本身有何價值可言,且證人己○○亦結稱:伊沒法精確計算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殘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五一頁反面)是證人己○○上開之證述,均難為有利被告乙○○之認定;而證人甲○○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係賣給壬○○、辛○○,用很低的價錢賣云云(見本院卷㈠第五六頁反面),然查,核諸證人甲○○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轉讓之時間為九十五年下半年,伊有見到來搬機器的人等情(見本院卷㈠第五六頁反面),均與被告乙○○所述,顯不相符,是證人甲○○上開所證,顯難憑信;至證人戊○○雖於本院審理中結稱:九十五年三月間伊離職前富彩公司之硬體設備價值約一千多萬元,軟體部分伊寫過的計費系統市價約一百萬元云云(見本院卷㈠第一二八頁反面至第一二九頁),證人癸○○亦到庭證述富彩公司九十五年間之軟硬體設備之情形(見本院卷㈠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七頁反面),惟核諸證人戊○○亦結以:伊所說的硬體價值是伊當時採購進來的價值,因有相當之折舊,所以轉售之價值伊無法評估,軟體部分因是可以再使用,所以要看使用者如何使用,因如果會用的話就能顯現其價值,若不會用就如同沒有價值之物,軟體部分像資料庫系統很多公司都在使用,傳銷獎金系統是請外面專門幫傳銷公司設計獎金分配系統的公司寫的,會計系統是買的,外面也有很多公司在使用伊是在公司任職所寫的這些系統,所謂價值也是伊個人評估的,但沒有真正拿出去販賣等語(見本院卷㈠一三0頁反面至第一三二頁)。顯見,證人戊○○上開之證述,亦無從推論被告乙○○於簽立上開股權讓渡書時,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軟、硬體有前揭之價值。是證人己○○、甲○○、戊○○、癸○○於本院之證述,均無從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被告乙○○所辯,實屬無憑。
⑸再衡諸實際,富彩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變更登記申請書所載之通訊地址為臺北市○○路十七號二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乙○○之現在居所及所使用之電話,為被告乙○○所自承(見本院卷㈠第一六二頁),且有上開變更登記聲請書、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表(見富彩公司案卷㈣第四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三一頁)在卷可稽,而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更改設立地址為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七號六樓之七乙情,有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一四二頁)在卷可稽,被告乙○○雖復辯稱:當時是要轉讓公司時,由伊幫買方出面承租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七號六樓之七之址,但伊沒有用過那地方,至於臺北市○○路十七號二樓之地址及聯絡電話每個人都知道,且只要變更登記資料準備齊全不要補件,填別人的聯絡資料也沒差云云(見本院卷㈠第一六一頁至第一六三頁),惟查,被告乙○○早於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即承租上開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七號六樓之七之址,且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即更改設立地址為上址,有九十五年三月五日租賃契約書、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件在卷可佐(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四二一頁至第四二二頁、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八一頁),是被告乙○○上開所辯,已屬無稽,再者,被告乙○○自承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一0八號十八樓之址係其作為富彩公司登記地址使用,轉讓公司後,登記地址即遷移,且並未讓與證人辛○○使用乙情(見本院卷㈡第六六頁至第六六頁反面),惟查,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申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張秀冬時,因未檢附證人辛○○辭職書,是經主管機關發函至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一0八號十八樓之址,請求補送證人辛○○辭職書,嗣經富彩公司補齊證人辛○○辭職書後,始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完成變更登記乙情,有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變更登記表等件(見富彩公司案卷㈣第一九頁至第四0頁、第四六頁至第四九頁)在卷可稽,參照被告乙○○上開所述,顯見,上開辭職書當係由被告乙○○所補具,是被告乙○○所辯,顯係臨訟卸飾之詞,純屬虛妄,委無可取。
⑹審諸上開各情,被告乙○○係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委由訴外人邱順達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訴外人陳明忠後,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證人丁○○命證人丙○○變更登記為證人辛○○,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證人丁○○命證人丙○○變更登記為訴外人壬○○,然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仍由被告乙○○實際負責經營,而為上開事實欄二、所述,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綜上,足認被告乙○○、子○○上開共同填製不實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被告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堪可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就上開事實欄一、部分,被告乙○○、子○○二人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㈠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元,惟依被告二人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三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乙○○、子○○顯未有利。
㈡ 刑法第二十八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四號判決),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乙○○、子○○。
㈢ 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乙○○、子○○。
㈣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乙○○、子○○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㈤ 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規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 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乙○○、子○○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㈦ 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規定,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參照),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係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是上開條文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故均非刑罰法令之變更,均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均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㈧ 至上開事實欄二、部分,被告乙○○所為,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後,當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併此敘明。
五、查商業會計法業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該法第七十一條原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六、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是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七三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被告子○○係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乙○○既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應對中華哈拉購公司發票使用情形負全責,竟在向稽徵機關申領統一發票後,而虛開統一發票以供行使,是核被告乙○○、子○○就上開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附表一、二所示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即附表一所示發票部分)。被告乙○○、子○○就前開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乙○○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渠等與具有身分之被告子○○共同實施犯罪,仍以共犯論。又被告乙○○、子○○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乙○○、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所指之文書,除必須具備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等要件外,尚必須存有足以表彰一定之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時,該等記載方可認係文書,倘僅為表彰某人簽名意思之署名或簽押,並不具表彰一定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存在,該等記載即無從認係刑法上之文書,而只能認為係單純之署押。查,被告乙○○推由不詳之記帳業者接續在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分別偽造「張秀冬」之印文及署名,係作為簽名者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而於前揭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署名,並持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之,因其表示簽署之本人自願擔任董事、董事長之意思,是上開同意書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被告乙○○已非單純偽造署名。又被告乙○○明知證人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董事、董事長,竟持前開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董事出席簽到簿與願任同意書,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董監事、董事長改選變更登記,將證人張秀冬列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前開不實事項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記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自足生損害於證人張秀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核被告乙○○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乙○○先後偽造「張秀冬」之印文及署名,及偽造上開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等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當有自始至終於辦理變更公司登記過程中接續偽造之意,且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被告上開偽造印章,及接續偽造印文、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而被告利用不詳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係以持偽造之「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董事出席簽到簿」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之行為,使該管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上,故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並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乙○○分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上開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敘明「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董事出席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偽造「張秀冬」之印文及署名部分,惟誠如前述,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之在「董事願任同意書」偽造張秀冬署名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與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二人就上開事實一、部分所為,渠等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之金額甚鉅,嚴重妨礙稅捐徵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影響國家稅收,被告子○○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登記負責人,而與被告乙○○共犯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固值非難,然衡情當非本件真正主導犯罪之人,而被告乙○○就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之正確性,並損及證人張秀冬之權益,且於本院審理中猶飾詞狡卸,未見悔意,暨渠等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乙○○、子○○犯罪之時間既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就被告子○○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另新修正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則刪除原本第二條之規定,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子○○,爰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本件被告子○○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十、另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造印章一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足證業已滅失,而編號二至編號十所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上上「張秀冬」之印文、署名均係偽造,上開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收。至如附表編號四、五、九、十所示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雖均屬偽造之私文書,然業經交付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非被告乙○○所有,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子○○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十一、十二月間,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六不實發票予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卡王公司),由信卡王公司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該六紙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信卡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三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此部分被告乙○○、子○○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信卡王公司係虛設行號乙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六四頁至第七四頁),準此,該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被告乙○○、子○○提供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不實之發票予信卡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公司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乙○○、子○○提供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71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嘉雨有限公
司等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票明細共106張)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期間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逃漏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嘉雨有限公司 │95/01/00 │KU00000000 │229元 │11元 │
├──┼───────────┼───────┼──────┼─────────┼───────┤
│ 2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9元 │
├──┼───────────┼───────┼──────┼─────────┼───────┤
│ 3 │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5/05/00 │MU00000000 │3800,000元 │190,000元 │
├──┼───────────┼───────┼──────┼─────────┼───────┤
│ 4 │揚捷國際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 5 │創意家股份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171元 │ 9元 │
├──┼───────────┼───────┼──────┼─────────┼───────┤
│ 6 │文化玻璃行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 7 │蒂瓦絲絲色彩創意國際有│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限公司 │ │ │ │ │
├──┼───────────┼───────┼──────┼─────────┼───────┤
│ 8 │監控王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801,250元 │40,063元 │
├──┼───────────┼───────┼──────┼─────────┼───────┤
│ 9 │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286元 │14元 │
├──┼───────────┼───────┼──────┼─────────┼───────┤
│10 │英塑企業社 │94/11/00 │JU00000000 │25,714元 │1,286元 │
├──┼───────────┼───────┼──────┼─────────┼───────┤
│11 │采風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12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3元 │
├──┼───────────┼───────┼──────┼─────────┼───────┤
│13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3元 │
├──┼───────────┼───────┼──────┼─────────┼───────┤
│14 │路姿國際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3元 │
├──┼───────────┼───────┼──────┼─────────┼───────┤
│15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3元 │
├──┼───────────┼───────┼──────┼─────────┼───────┤
│16 │臺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9元 │
├──┼───────────┼───────┼──────┼─────────┼───────┤
│17 │臺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3元 │
├──┼───────────┼───────┼──────┼─────────┼───────┤
│18 │僑鼎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94/11/00 │JU00000000 │4,762元 │238元 │
│ │司 │ │ │ │ │
├──┼───────────┼───────┼──────┼─────────┼───────┤
│19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4,762元 │238元 │
├──┼───────────┼───────┼──────┼─────────┼───────┤
│20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4,762元 │238元 │
├──┼───────────┼───────┼──────┼─────────┼───────┤
│21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4,762元 │238元 │
├──┼───────────┼───────┼──────┼─────────┼───────┤
│22 │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忠孝門│94/11/00 │JU00000000 │130,000元 │6,500元 │
│ │市部 │ │ │ │ │
├──┼───────────┼───────┼──────┼─────────┼───────┤
│23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30,000元 │6,500元 │
├──┼───────────┼───────┼──────┼─────────┼───────┤
│24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30,000元 │6,500元 │
├──┼───────────┼───────┼──────┼─────────┼───────┤
│25 │羅吉司科技興業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9,524元 │476元 │
│ │公司 │ │ │ │ │
├──┼───────────┼───────┼──────┼─────────┼───────┤
│26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4,762元 │238元 │
├──┼───────────┼───────┼──────┼─────────┼───────┤
│27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6,286元 │314元 │
├──┼───────────┼───────┼──────┼─────────┼───────┤
│28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8,095元 │405元 │
├──┼───────────┼───────┼──────┼─────────┼───────┤
│29 │信馨企業有限公司 │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30 │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11/00 │KU00000000 │57元 │ 3元 │
├──┼───────────┼───────┼──────┼─────────┼───────┤
│31 │誠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32 │浩大喜功製作有限公司 │95/01/00 │KU00000000 │ 57元 │ 3元 │
├──┼───────────┼───────┼──────┼─────────┼───────┤
│33 │超越極限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577,920元 │28,896元 │
├──┼───────────┼───────┼──────┼─────────┼───────┤
│34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76,200元 │33,810元 │
├──┼───────────┼───────┼──────┼─────────┼───────┤
│35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32,960元 │31,648元 │
├──┼───────────┼───────┼──────┼─────────┼───────┤
│36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27,900元 │31,395元 │
├──┼───────────┼───────┼──────┼─────────┼───────┤
│37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88,000元 │34,400元 │
├──┼───────────┼───────┼──────┼─────────┼───────┤
│38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03,750元 │30,188元 │
├──┼───────────┼───────┼──────┼─────────┼───────┤
│39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660,480元 │33,024元 │
├──┼───────────┼───────┼──────┼─────────┼───────┤
│40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627,900元 │31,395元 │
├──┼───────────┼───────┼──────┼─────────┼───────┤
│41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632,960元 │31,648元 │
├──┼───────────┼───────┼──────┼─────────┼───────┤
│42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50,400元 │27,520元 │
├──┼───────────┼───────┼──────┼─────────┼───────┤
│43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9,600元 │28,980元 │
├──┼───────────┼───────┼──────┼─────────┼───────┤
│44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652,050元 │32,603元 │
├──┼───────────┼───────┼──────┼─────────┼───────┤
│45 │尚太旺有限公司 │95/03/00 │LU00000000 │108,000元 │5,400元 │
├──┼───────────┼───────┼──────┼─────────┼───────┤
│46 │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01/00 │KU00000000 │343元 │17元 │
├──┼───────────┼───────┼──────┼─────────┼───────┤
│47 │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02/00 │KU00000000 │2,250,000元 │112,500元 │
├──┼───────────┼───────┼──────┼─────────┼───────┤
│48 │唐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49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3元 │
├──┼───────────┼───────┼──────┼─────────┼───────┤
│50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3元 │
├──┼───────────┼───────┼──────┼─────────┼───────┤
│51 │金鼎興業有限公司 │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9元 │
├──┼───────────┼───────┼──────┼─────────┼───────┤
│52 │前衛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6元 │
├──┼───────────┼───────┼──────┼─────────┼───────┤
│53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5/03/00 │LU00000000 │4,239,000元 │211,950元 │
├──┼───────────┼───────┼──────┼─────────┼───────┤
│54 │同上 │95/03/00 │LU00000000 │3,525,000元 │176,250元 │
├──┼───────────┼───────┼──────┼─────────┼───────┤
│55 │同上 │95/03/00 │LU00000000 │2,300,000元 │115,000元 │
├──┼───────────┼───────┼──────┼─────────┼───────┤
│56 │同上 │95/03/00 │LU00000000 │3,328,000元 │166,400元 │
├──┼───────────┼───────┼──────┼─────────┼───────┤
│57 │同上 │95/04/00 │LU00000000 │12,000,000元 │600,000元 │
├──┼───────────┼───────┼──────┼─────────┼───────┤
│58 │同上 │95/04/00 │LU00000000 │1,560,000元 │78,000元 │
├──┼───────────┼───────┼──────┼─────────┼───────┤
│59 │同上 │95/04/00 │LU00000000 │9,540,000元 │477,000元 │
├──┼───────────┼───────┼──────┼─────────┼───────┤
│60 │同上 │95/04/00 │LU00000000 │11,774,160元 │588,708元 │
├──┼───────────┼───────┼──────┼─────────┼───────┤
│61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6,984,500元 │349,225元 │
├──┼───────────┼───────┼──────┼─────────┼───────┤
│62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485,616元 │74,281元 │
├──┼───────────┼───────┼──────┼─────────┼───────┤
│63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014,310元 │50,716元 │
├──┼───────────┼───────┼──────┼─────────┼───────┤
│64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49,690元 │7,485元 │
├──┼───────────┼───────┼──────┼─────────┼───────┤
│65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7,047,100元 │852,355元 │
├──┼───────────┼───────┼──────┼─────────┼───────┤
│66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218,331元 │10,917元 │
├──┼───────────┼───────┼──────┼─────────┼───────┤
│67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089,048元 │54,453元 │
├──┼───────────┼───────┼──────┼─────────┼───────┤
│68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5,776,900元 │78,845元 │
├──┼───────────┼───────┼──────┼─────────┼───────┤
│69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588,785元 │29,440元 │
├──┼───────────┼───────┼──────┼─────────┼───────┤
│70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5,425,500元 │271,275元 │
├──┼───────────┼───────┼──────┼─────────┼───────┤
│71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550,600元 │27,5300元 │
├──┼───────────┼───────┼──────┼─────────┼───────┤
│72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1,000,000元 │50,000元 │
├──┼───────────┼───────┼──────┼─────────┼───────┤
│73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2,540,400元 │127,020元 │
├──┼───────────┼───────┼──────┼─────────┼───────┤
│74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6,000,000元 │300,000元 │
├──┼───────────┼───────┼──────┼─────────┼───────┤
│75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2,180,000元 │109,000元 │
├──┼───────────┼───────┼──────┼─────────┼───────┤
│76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5,587,600元 │279,380元 │
├──┼───────────┼───────┼──────┼─────────┼───────┤
│77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85,719元 │4,286元 │
├──┼───────────┼───────┼──────┼─────────┼───────┤
│78 │同上 │95/05/00 │MU00000000 │87,934元 │4,397元 │
├──┼───────────┼───────┼──────┼─────────┼───────┤
│79 │同上 │95/06/00 │MU00000000 │343,952元 │17,198元 │
├──┼───────────┼───────┼──────┼─────────┼───────┤
│80 │同上 │95/06/00 │MU00000000 │7,531,000元 │376,550元 │
├──┼───────────┼───────┼──────┼─────────┼───────┤
│81 │同上 │95/06/00 │MU00000000 │1,485,000元 │74,250元 │
├──┼───────────┼───────┼──────┼─────────┼───────┤
│82 │同上 │95/06/00 │MU00000000 │7,531,000元 │376,550元 │
├──┼───────────┼───────┼──────┼─────────┼───────┤
│83 │鴻洋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94/12/00 │JU00000000 │343元 │17元 │
├──┼───────────┼───────┼──────┼─────────┼───────┤
│84 │裕民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952,400元 │47,620元 │
├──┼───────────┼───────┼──────┼─────────┼───────┤
│85 │雄大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6元 │
├──┼───────────┼───────┼──────┼─────────┼───────┤
│86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6元 │
├──┼───────────┼───────┼──────┼─────────┼───────┤
│87 │馳天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171元 │9元 │
├──┼───────────┼───────┼──────┼─────────┼───────┤
│88 │東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9元 │
├──┼───────────┼───────┼──────┼─────────┼───────┤
│89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04元 │6元 │
├──┼───────────┼───────┼──────┼─────────┼───────┤
│90 │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802,750元 │40,138元 │
├──┼───────────┼───────┼──────┼─────────┼───────┤
│91 │采婕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588,205元 │29,410元 │
├──┼───────────┼───────┼──────┼─────────┼───────┤
│92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14,215元 │30,711元 │
├──┼───────────┼───────┼──────┼─────────┼───────┤
│93 │可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683,943元 │34,197元 │
├──┼───────────┼───────┼──────┼─────────┼───────┤
│94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649,313元 │32,466元 │
├──┼───────────┼───────┼──────┼─────────┼───────┤
│95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668,301元 │33,415元 │
├──┼───────────┼───────┼──────┼─────────┼───────┤
│96 │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3元 │
├──┼───────────┼───────┼──────┼─────────┼───────┤
│97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229元 │11元 │
├──┼───────────┼───────┼──────┼─────────┼───────┤
│98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229元 │11元 │
├──┼───────────┼───────┼──────┼─────────┼───────┤
│99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229元 │11元 │
├──┼───────────┼───────┼──────┼─────────┼───────┤
│100 │億昇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760,550元 │380,28元 │
├──┼───────────┼───────┼──────┼─────────┼───────┤
│101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861,520元 │43,076元 │
├──┼───────────┼───────┼──────┼─────────┼───────┤
│102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879,660元 │43,983元 │
├──┼───────────┼───────┼──────┼─────────┼───────┤
│103 │卓鉅科技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770,556元 │38,528元 │
├──┼───────────┼───────┼──────┼─────────┼───────┤
│104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851,282元 │42,564元 │
│ │ │ │ │ │ │
├──┼───────────┼───────┼──────┼─────────┼───────┤
│105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878,162元 │43,908元 │
│ │ │ │ │ │ │
├──┼───────────┼───────┼──────┼─────────┼───────┤
│106 │訊音有限公司 │94/12/00 │JU00000000 │501,400元 │25,070元 │
│ │ │ │ │ │ │
├──┼───────────┼───────┼──────┼─────────┼───────┤
│ │合計 │ │ │158,368,929元 │7,918,458元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為虛設行號或未
持以扣抵營業稅之部分(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
業人取得發票明細共141張)
┌──┬────────┬───────┬──────┬─────────┐
│ │ │ │ │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營業│開立年月日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
│ │人名稱 │ │ │ │
│ │ │ │ │ │
├──┼────────┼───────┼──────┼─────────┤
│ 1 │信卡王通訊股份有│94/11/00 │JU00000000 │949,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2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871,000元 │
├──┼────────┼───────┼──────┼─────────┤
│ 3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301,500元 │
├──┼────────┼───────┼──────┼─────────┤
│ 4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358,500元 │
├──┼────────┼───────┼──────┼─────────┤
│ 5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841,400元 │
├──┼────────┼───────┼──────┼─────────┤
│ 6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841,400元 │
├──┼────────┼───────┼──────┼─────────┤
│ 7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8 │新高山行銷顧問股│95/01/00 │KU00000000 │22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229元 │
├──┼────────┼───────┼──────┼─────────┤
│10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11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12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13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29元 │
├──┼────────┼───────┼──────┼─────────┤
│14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29元 │
├──┼────────┼───────┼──────┼─────────┤
│15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16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86元 │
├──┼────────┼───────┼──────┼─────────┤
│17 │寶僑家品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18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19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20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21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
│22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
│23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
│24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25 │華大電子股份有限│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26 │景祥資產管理股份│94/11/00 │JU00000000 │11,428元 │
│ │有限公司同上 │ │ │ │
├──┼────────┼───────┼──────┼─────────┤
│27 │台灣寶點科技股份│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 │有限公司同上 │ │ │ │
├──┼────────┼───────┼──────┼─────────┤
│2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5/01/00 │KU00000000 │28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信託│ │ │ │
│ │部 │ │ │ │
├──┼────────┼───────┼──────┼─────────┤
│29 │風河美術設計有限│94/11/00 │JU00000000 │41,143元 │
│ │公司 │ │ │ │
├──┼────────┼───────┼──────┼─────────┤
│30 │逢泰企業股份有限│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公司 │ │ │ │
├──┼────────┼───────┼──────┼─────────┤
│31 │馬來西亞商亞鼎科│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 │技有限公司台北分│ │ │ │
│ │公司 │ │ │ │
├──┼────────┼───────┼──────┼─────────┤
│32 │先靈葆雅企業股份│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33 │美滿人生企業有限│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公司 │ │ │ │
├──┼────────┼───────┼──────┼─────────┤
│34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
│35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36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
│37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38 │香港商金誠信有限│95/02/00 │KU00000000 │1,143元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39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857元 │
├──┼────────┼───────┼──────┼─────────┤
│40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41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29元 │
├──┼────────┼───────┼──────┼─────────┤
│42 │日星實業股份有限│95/02/00 │KU00000000 │229元 │
│ │公司 │ │ │ │
├──┼────────┼───────┼──────┼─────────┤
│43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86元 │
├──┼────────┼───────┼──────┼─────────┤
│44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94/12/00 │JU00000000 │229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45 │上毅國際室內裝修│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46 │賽諾菲安萬特股份│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47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48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 │股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公司 │ │ │ │
├──┼────────┼───────┼──────┼─────────┤
│49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50 │香港商高德美有限│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51 │元訊寬頻網路股份│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52 │阿碼科技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53 │翰吉科技有限公司│95/01/00 │KU00000000 │229元 │
├──┼────────┼───────┼──────┼─────────┤
│54 │晶立行銷有限公司│94/11/00 │JU00000000 │3,810元 │
├──┼────────┼───────┼──────┼─────────┤
│55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3,810元 │
├──┼────────┼───────┼──────┼─────────┤
│56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3,810元 │
├──┼────────┼───────┼──────┼─────────┤
│57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3,810元 │
├──┼────────┼───────┼──────┼─────────┤
│58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公司 │ │ │ │
├──┼────────┼───────┼──────┼─────────┤
│59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60 │大吉小吃店 │94/11/00 │JU00000000 │8,571元 │
├──┼────────┼───────┼──────┼─────────┤
│61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 │公司 │ │ │ │
├──┼────────┼───────┼──────┼─────────┤
│62 │博士倫股份有限公│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 │司 │ │ │ │
├──┼────────┼───────┼──────┼─────────┤
│63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 │公司 │ │ │ │
├──┼────────┼───────┼──────┼─────────┤
│64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
│65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66 │洋益餐廳 │94/11/00 │JU00000000 │3,810元 │
├──┼────────┼───────┼──────┼─────────┤
│67 │堪薩斯服飾股份有│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 │限公司 │ │ │ │
├──┼────────┼───────┼──────┼─────────┤
│68 │泛美生命科技股份│94/12/00 │JU00000000 │5,7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69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5,714元 │
├──┼────────┼───────┼──────┼─────────┤
│70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5,714元 │
├──┼────────┼───────┼──────┼─────────┤
│71 │台灣立星資訊股份│94/11/00 │JU00000000 │95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72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952元 │
├──┼────────┼───────┼──────┼─────────┤
│73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74 │台韻巨幅數位影像│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 │廣告事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75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 │ │ │ │
├──┼────────┼───────┼──────┼─────────┤
│76 │艾索技術管理服務│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77 │佳順電子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495元 │
│ │公司 │ │ │ │
├──┼────────┼───────┼──────┼─────────┤
│78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
│79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71元 │
├──┼────────┼───────┼──────┼─────────┤
│80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71元 │
├──┼────────┼───────┼──────┼─────────┤
│81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
│82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83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
│84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85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86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57元 │
├──┼────────┼───────┼──────┼─────────┤
│87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29元 │
├──┼────────┼───────┼──────┼─────────┤
│88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89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90 │齊威國際多媒體股│94/12/00 │JU00000000 │68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1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92 │宇宙電子股份有限│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 │ │ │ │
├──┼────────┼───────┼──────┼─────────┤
│93 │威寶電通股份有限│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94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95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96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
│97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98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343元 │
├──┼────────┼───────┼──────┼─────────┤
│99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100 │眾家興科技有限公│95/01/00 │KU00000000 │286元 │
│ │司 │ │ │ │
├──┼────────┼───────┼──────┼─────────┤
│101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102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 │ │ │ │
├──┼────────┼───────┼──────┼─────────┤
│103 │鉅德數位科技股份│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4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105 │漢軍科技股份有限│94/12/00 │JU00000000 │57 元 │
│ │公司 │ │ │ │
├──┼────────┼───────┼──────┼─────────┤
│106 │全穎科技股份有限│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 │ │ │ │
├──┼────────┼───────┼──────┼─────────┤
│107 │冠龍國際藝術有限│94/12/00 │JU00000000 │229元 │
│ │公司 │ │ │ │
├──┼────────┼───────┼──────┼─────────┤
│108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109 │宜鼎科技事業有限│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 │ │ │ │
├──┼────────┼───────┼──────┼─────────┤
│110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94/12/00 │JU00000000 │57元 │
│ │限公司 │ │ │ │
├──┼────────┼───────┼──────┼─────────┤
│111 │進發廣告攝影有限│94/12/00 │JU00000000 │343元 │
│ │公司 │ │ │ │
├──┼────────┼───────┼──────┼─────────┤
│112 │豐鼎生物科技股份│95/01/00 │KU00000000 │1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13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95/02/00 │KU00000000 │229元 │
├──┼────────┼───────┼──────┼─────────┤
│114 │群祺科技股份有限│94/12/00 │JU00000000 │952元 │
│ │公司 │ │ │ │
├──┼────────┼───────┼──────┼─────────┤
│115 │安訊聯科技股份有│94/12/00 │JU00000000 │171元 │
│ │限公司 │ │ │ │
├──┼────────┼───────┼──────┼─────────┤
│116 │凱杰國際有限公司│95/02/00 │KU00000000 │57元 │
├──┼────────┼───────┼──────┼─────────┤
│117 │新和廣告股份有限│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118 │濱海渡假村飯店 │94/11/00 │JU00000000 │3,810元 │
├──┼────────┼───────┼──────┼─────────┤
│119 │超光聯合電訊科技│94/11/00 │JU00000000 │3,81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20 │羅婉之記帳及報稅│94/11/00 │JU00000000 │3,810元 │
│ │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 │ │
├──┼────────┼───────┼──────┼─────────┤
│121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95/01/00 │KU00000000 │1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22 │六中城企業有限公│94/12/00 │JU00000000 │2,857元 │
│ │司 │ │ │ │
├──┼────────┼───────┼──────┼─────────┤
│123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3,810元 │
├──┼────────┼───────┼──────┼─────────┤
│124 │同上 │95/01/00 │KU00000000 │286元 │
├──┼────────┼───────┼──────┼─────────┤
│125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343元 │
├──┼────────┼───────┼──────┼─────────┤
│126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86元 │
├──┼────────┼───────┼──────┼─────────┤
│127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2,857元 │
├──┼────────┼───────┼──────┼─────────┤
│128 │五十甲廣告股份有│94/11/00 │JU00000000 │667元 │
│ │限公司 │ │ │ │
├──┼────────┼───────┼──────┼─────────┤
│129 │育高貿易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171元 │
│ │公司 │ │ │ │
├──┼────────┼───────┼──────┼─────────┤
│130 │天虹實業社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131 │九德松益股份有限│94/11/00 │JU00000000 │57元 │
│ │公司 │ │ │ │
├──┼────────┼───────┼──────┼─────────┤
│132 │西原企業股份有限│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公司 │ │ │ │
│ │ │ │ │ │
├──┼────────┼───────┼──────┼─────────┤
│134 │日燦股份有限公司│94/11/00 │JU00000000 │457元 │
├──┼────────┼───────┼──────┼─────────┤
│135 │同上 │94/11/00 │JU00000000 │114元 │
├──┼────────┼───────┼──────┼─────────┤
│136 │同上 │94/12/00 │JU00000000 │114元 │
├──┼────────┼───────┼──────┼─────────┤
│137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138 │同上 │95/02/00 │KU00000000 │114元 │
├──┼────────┼───────┼──────┼─────────┤
│139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40 │麗揚生物科技股份│95/02/00 │KU00000000 │1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41 │洽吉有限公司 │94/11/00 │JU00000000 │3,810元 │
├──┼────────┼───────┼──────┼─────────┤
│ │合計 │ │ │6,307,241 │
└──┴────────┴───────┴──────┴─────────┘
附表三
┌──┬─────────┬──────┬────────────────┐
│編號│偽造之印章、印文及│數量 │ 備 註 │
│ │署押 │ │ │
├──┼─────────┼──────┼────────────────┤
│ 1 │「張秀冬」印章 │壹枚 │未據扣案,但無證據足證業已滅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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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秀冬」印文 │貳枚 │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95年7月20日變 │
│ │ │ │更登記申請書(見該公司案卷㈠第 │
│ │ │ │12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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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秀冬」署名 │壹枚 │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95年7月10日下 │
│ │ │ │午2時之董事會議簽到簿(見該公司 │
│ │ │ │案卷㈠第1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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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秀冬」署名 │壹枚 │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董事長願任同意│
│ │ │ │書(見該公司案卷㈠第1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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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秀冬」署名 │壹枚 │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
│ │ │ │(見該公司案卷㈠第1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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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秀冬」印文 │肆枚 │附於富彩公司95年7月20日變更登記 │
│ │ │ │申請書(見該公司案卷㈣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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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秀冬」署名 │壹枚 │附於富彩公司95年7月10日下午2時之│
│ │ │ │董事會議簽到簿(見該公司案卷㈣第│
│ │ │ │2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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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秀冬」印文 │壹枚 │附於富彩公司95年8月2日變更登記申│
│ │ │ │請書(見該公司案卷㈣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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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秀冬」署名 │壹枚 │附於富彩公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見│
│ │ │ │該公司案㈣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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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秀冬」署名 │壹枚 │附於富彩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見該│
│ │ │ │公司案㈣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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