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程序即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7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追加起訴所指之相牽連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2777號),業於民國97年11月4 日辯論終結,嗣經本院於同年11月21日判處被告甲○○罪刑在案,有該案97年11月4日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各1 紙在卷可按。而本件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於97年11月18日始繫屬本院(見本院收文戳之日期記載),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97年度偵字第11523號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