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不服本院97年2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附具體上訴理由,爰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