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頂尖國際網路事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宋忠興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玲律師
董子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臺灣銀谷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頂尖國際網路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乙○○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92條之罪,被告頂尖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科以罰金。然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第91條第2項及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對行為人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法人。茲據告訴人之代理人吳磺慶律師於本院民國98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