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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怡秀鄭富城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97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珮芸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楊華興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邱珮芸部分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邱珮芸部分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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