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葉力旗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05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虛設公司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虛設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仍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代價,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阿正」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持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00 號11樓之元兆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元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即具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嗣甲○○與「阿正」均明知元兆公司自94年11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連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86紙,虛開銷售金額共計111,055,395 元,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吉蜜莉公司)等22家營業人。嗣如附表二所示之吉蜜莉公司等18家營業人,將其中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共計64,450,955元之59紙統一發票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吉蜜莉公司等1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3,222,55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057 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3 頁至第8 頁)、元兆公司登記卷影本(見偵卷第122 頁至第144 頁)、元兆公司營業稅額申報書(見偵卷第30頁至第31頁)、元兆公司進項來源查詢列印資料(見偵卷第34頁、第36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元兆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見偵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56頁至第60頁)、元兆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 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復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法條修正比較適用如下: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因擔任元兆公司之負責人,而與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並無不利於被告。又刑法第31條第1 項雖有修正,但僅屬文字修正,法律效果並無不同,至於增訂但書「得減輕其刑」,係指無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阿正」不詳男子得減輕其刑,亦與本件被告無涉,故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成立共同正犯,對本件被告亦無不利。 (四)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不利於被告,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五)修正後刑法亦已刪除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從一重處斷」不利於被告,而此刪除雖亦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統一發票係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且被告係元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而被告與上開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前揭「阿正」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是「阿正」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協助逃漏稅之金額高達3,222,550 元,本應予以嚴懲;惟慮及犯罪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僅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查於被告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日 。另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可知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於被告依上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本院亦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定其折算標準,併諭知銀元折算新臺幣之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 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吉蜜莉公司 │95.2 │ 2 │2,668,000 │133,400 │ ├──┼────────┼──────┼────┼──────┼──────┤ │ 2 │鋐揚股份有限公司│94.11、94.12│ 8 │10,018,740 │500,938 │ ├──┼────────┼──────┼────┼──────┼──────┤ │ 3 │良機事務機器有限│94.11 │ 1 │500,000 │25,000 │ │ │公司 │ │ │ │ │ ├──┼────────┼──────┼────┼──────┼──────┤ │ 4 │原子實業股份有限│94.11、94.12│ 4 │2,279,920 │113,997 │ │ │公司 │ │ │ │ │ ├──┼────────┼──────┼────┼──────┼──────┤ │ 5 │嵩益開發有限公司│95.2 │ 3 │3,249,500 │162,475 │ ├──┼────────┼──────┼────┼──────┼──────┤ │ 6 │天揚興業有限公司│93.2至93.8 │ 3 │8,456,500 │422,825 │ │ │ │ │ │ │ │ ├──┼────────┼──────┼────┼──────┼──────┤ │ 7 │光隆印刷廠股份有│94.11、94.12│ 2 │1,804,200 │90,210 │ │ │限公司 │ │ │ │ │ ├──┼────────┼──────┼────┼──────┼──────┤ │ 8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94.12 │ 1 │1,328,571 │66,429 │ │ │限公司 │ │ │ │ │ ├──┼────────┼──────┼────┼──────┼──────┤ │ 9 │坤川實業有限公司│95.1、95.2 │ 5 │6,455,425 │322,771 │ ├──┼────────┼──────┼────┼──────┼──────┤ │ 10 │臣福實業有限公司│94.11 │ 6 │17,150,000 │857,500 │ ├──┼────────┼──────┼────┼──────┼──────┤ │ 11 │巨商製衣有限公司│95.2 │ 2 │2,449,400 │122,470 │ ├──┼────────┼──────┼────┼──────┼──────┤ │ 12 │瑾澧紙業有限公司│94.11、94.12│ 4 │2,000,000 │100,000 │ ├──┼────────┼──────┼────┼──────┼──────┤ │ 13 │上寶工程事業有限│94.11、94.12│ 4 │2,252,930 │112,647 │ │ │公司 │ │ │ │ │ ├──┼────────┼──────┼────┼──────┼──────┤ │ 14 │祥頂股份有限公司│94.11、94.12│ 2 │940,000 │47,000 │ ├──┼────────┼──────┼────┼──────┼──────┤ │ 15 │鑫樹企業有限公司│94.11 │ 1 │1,000,000 │50,000 │ ├──┼────────┼──────┼────┼──────┼──────┤ │ 16 │如來企業有限公司│94.11 │ 2 │500,000 │25,000 │ ├──┼────────┼──────┼────┼──────┼──────┤ │ 17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95.1 │ 8 │1,630,576 │81,529 │ │ │公司 │ │ │ │ │ ├──┼────────┼──────┼────┼──────┼──────┤ │ 18 │大江一統企業有限│95.1、95.2 │ 7 │2,861,153 │143,058 │ │ │公司 │ │ │ │ │ ├──┼────────┼──────┼────┼──────┼──────┤ │ 19 │益宇國際貿易有限│95.1、95.2 │ 19 │42,318,480 │2,115,922 │ │ │公司 │ │ │ │ │ ├──┼────────┼──────┼────┼──────┼──────┤ │ 20 │東輝儀器有限公司│94.12 │ 1 │200,000 │10,000 │ ├──┼────────┼──────┼────┼──────┼──────┤ │ 21 │包包黨有限公司 │95.2 │ 1 │492,000 │24,600 │ ├──┼────────┼──────┼────┼──────┼──────┤ │ 22 │勝全起重有限公司│94.11 │ 1 │500,000 │25,000 │ ├──┼────────┼──────┼────┼──────┼──────┤ │總計│ │ │ 86 │111,055,395 │5,552,771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吉蜜莉公司 │95.2 │ 2 │2,668,000 │133,400 │ ├──┼────────┼──────┼────┼──────┼──────┤ │ 2 │鋐揚股份有限公司│94.11、94.12│ 8 │10,018,740 │500,938 │ ├──┼────────┼──────┼────┼──────┼──────┤ │ 3 │良機事務機器有限│94.11 │ 1 │500,000 │25,000 │ │ │公司 │ │ │ │ │ ├──┼────────┼──────┼────┼──────┼──────┤ │ 4 │嵩益開發有限公司│95.2 │ 3 │3,249,500 │162,475 │ ├──┼────────┼──────┼────┼──────┼──────┤ │ 5 │天揚興業有限公司│93.2至93.8 │ 3 │8,456,500 │422,825 │ │ │ │ │ │ │ │ ├──┼────────┼──────┼────┼──────┼──────┤ │ 6 │光隆印刷廠股份有│94.11、94.12│ 2 │1,804,200 │9,210 │ │ │限公司 │ │ │ │ │ ├──┼────────┼──────┼────┼──────┼──────┤ │ 7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94.12 │ 1 │1,328,571 │66,429 │ │ │限公司 │ │ │ │ │ ├──┼────────┼──────┼────┼──────┼──────┤ │ 8 │坤川實業有限公司│95.1、95.2 │ 5 │6,455,425 │322,771 │ ├──┼────────┼──────┼────┼──────┼──────┤ │ 9 │臣福實業有限公司│94.11 │ 6 │17,150,000 │857,500 │ ├──┼────────┼──────┼────┼──────┼──────┤ │ 10 │巨商製衣有限公司│95.2 │ 2 │2,449,400 │122,470 │ ├──┼────────┼──────┼────┼──────┼──────┤ │ 11 │瑾澧紙業有限公司│94.11、94.12│ 4 │2,000,000 │100,000 │ ├──┼────────┼──────┼────┼──────┼──────┤ │ 12 │上寶工程事業有限│94.11 │ 3 │1,678,890 │83,945 │ │ │公司 │ │ │ │ │ ├──┼────────┼──────┼────┼──────┼──────┤ │ 13 │鑫樹企業有限公司│94.11 │ 1 │1,000,000 │50,000 │ ├──┼────────┼──────┼────┼──────┼──────┤ │ 14 │如來企業有限公司│94.11 │ 2 │500,000 │25,000 │ ├──┼────────┼──────┼────┼──────┼──────┤ │ 15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95.1 │ 8 │1,630,576 │81,529 │ │ │公司 │ │ │ │ │ ├──┼────────┼──────┼────┼──────┼──────┤ │ 16 │大江一統企業有限│95.1、95.2 │ 7 │2,861,153 │143,058 │ │ │公司 │ │ │ │ │ ├──┼────────┼──────┼────┼──────┼──────┤ │ 17 │東輝儀器有限公司│94.12 │ 1 │200,000 │10,000 │ ├──┼────────┼──────┼────┼──────┼──────┤ │ 18 │勝全起重有限公司│94.11 │ 1 │500,000 │25,000 │ ├──┼────────┼──────┼────┼──────┼──────┤ │總計│ │ │ 59 │64,450,955 │3,222,550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