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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誣告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施添寶吳俊龍紀文惠

原告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原告
Higberge
法定代理人
丙○○K.HUn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L.H.
被告
甲○○Rober

      乙○○Ann L

      丁○○Loret

      己○○○Patr

      庚○○Chris

      戊○○Rosal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刑事案件(86年度自更 (一)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判決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2939號、8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原告均提起上訴,再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91年度台附字第90號發回更審,嗣由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 (一)字第860號刑事判決、91年重附民更 (一)字第8號附帶民事判決就上列被告六人部分,均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就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6 人提起之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更 (二)字第11 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書可稽,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施添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紀文惠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字第6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誣告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