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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淳淙謝俊雄蘇振堂張春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訴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上訴人
HIGHBER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法定代理人
K.HUNG
上訴人
乙○○○○○律師事務所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上訴人
七雷士 美國

        即ROBERT

        CLIVE C

        ES

        史 吹 耳

        即ANN L.

        STRAYER

        挪 力 士

        即LORETT

        NORRIS

        巴 區 勒

        即CYDNEY

        ABOR BA

        ELOR

        史 迪 門

        即DONALD

        OBERT S

        DMAN

        諸 銳 索

        即SCOTT

        HN DREX

        黑 力 蔘

        即JUDY H

        RISON

        羅 賓 斯

        即JOANN

        RLROBBI

        皮 耳 門

        即LISS A

        PEARLMA

        別 拉 第

        即CARLOS

        DWARD V

        RDE

        威 斯 理

        即DAVID

        WESLEY

        公 任 斯

        即JULIET

        E.GONZA

        葛 離辛 哥

        即PATRIC

        L.GRISI

        達 卡 基

        即CHRIST

        BER J.

        KAKIS

        陸 伊 士

        即ROSALI

        RUIZ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告等十五人誣告案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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