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 上訴人
-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 上訴人
- HIGHBER
- 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 法定代理人
- K.HUNG
- 上訴人
- 乙○○○○○律師事務所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被上訴人
- 七雷士 美國
即ROBERT
CLIV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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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吹 耳
即ANN L.
STRAYER
挪 力 士
即LORETT
NORRIS
巴 區 勒
即CYDNEY
ABOR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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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迪 門
即DONALD
OBERT S
DMAN
諸 銳 索
即SCOTT
HN DREX
黑 力 蔘
即JUDY H
RISON
羅 賓 斯
即JOANN
RLROBBI
皮 耳 門
即LISS A
PEARLMA
別 拉 第
即CARLOS
DWAR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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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斯 理
即DAVID
WESLEY
公 任 斯
即JULIET
E.GONZA
葛 離辛 哥
即PATRIC
L.GRISI
達 卡 基
即CHRIST
BER J.
KAKIS
陸 伊 士
即ROSALI
RUIZ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告等十五人誣告案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