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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英豪曾正龍楊台清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史綱
被告
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
事務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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