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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曾正龍

原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e)
法定代理人
瑪莉 弗喜兒Ma
原告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大衛 凱普蘭Da
原告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法定代理人 珍 桑德蘭Jan原 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Studios P法定代理人 史提夫 湯瑪士 康原 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es Indust法定代理人 維琪 索羅門Vi原 告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s, Inc)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 馬修 A原 告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法定代理人 保羅 史賓格勒P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恆律師魏勻瑩律師李珮瑄律師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兼法定代理 甲○○ 住臺北市○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戊○○ 住桃園縣桃丁○○ 住臺北市○己○○ 住高雄市○乙○○ 住臺北市○居臺北市○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斌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所附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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