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e)
- 法定代理人
- 瑪莉 弗喜兒Ma
- 原告
-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 法定代理人
- 大衛 凱普蘭Da
- 原告
-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法定代理人 珍 桑德蘭Jan原 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Studios P法定代理人 史提夫 湯瑪士 康原 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es Indust法定代理人 維琪 索羅門Vi原 告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s, Inc)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 馬修 A原 告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法定代理人 保羅 史賓格勒P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恆律師魏勻瑩律師李珮瑄律師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兼法定代理 甲○○ 住臺北市○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戊○○ 住桃園縣桃丁○○ 住臺北市○己○○ 住高雄市○乙○○ 住臺北市○居臺北市○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斌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所附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