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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紀凱峰高若珊石千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辰
被   告
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徐秋香 民國34年10月12日生
被   告
劉守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秋香及劉守榮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37號判決被告三人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石千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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