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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宋松璟李家慧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香港商光竣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戴尼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218號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孫萍萍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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