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53號)後,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所列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丑○○為上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揚公司)之負責人,前因以上揚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務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又自前案判決後即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起訴書誤載)至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止,與上揚公司營業專員即庚○○(自九十年九月間起於上揚公司任職)、子○○、卯○○、辛○○、丁○○、丙○○(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於上揚公司任職)、癸○○、壬○○(均自九十一年間起於上揚公司任職)、己○○(自九十三年間起於上揚公司任職)、乙○○(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甲○○、戊○○、寅○○(自九十五年四月間起,以上十三人另行判決)等人均明知其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仍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癸○○等十三人各自提供不等金額予上揚公司作為投資款,於不特定民眾有意買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時,分別以自己名義,以前述共同投資款代為買入再賣出,並依上揚公司之規定扣除癸○○等人之佣金及當月管銷費用後,獲取利潤。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及被告丑○○、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述事實除被告丑○○之自白外,並有上揚未上市投資網網頁列印資料、上揚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員工名冊、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每日營業總表、營業紀錄、證交稅單二十九袋,及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小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票影本,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票,以及附表所列物品等可證,且與同案被告庚○○、子○○、卯○○、辛○○、丁○○、丙○○、癸○○、壬○○、己○○、乙○○、甲○○、戊○○、寅○○等十三人之證言,及證人傅小容、鍾秉澍、葉楠宗、李金齡、蔡素梅、張秀美、陳虹樺之證言互核相符,已足以擔保被告自白之真實性,本件證據明確,已可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應依法論科。論罪科刑之依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同法第十五條亦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處斷。其與同案被告癸○○等十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謂經營證券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本件被告雖於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期間,持續多次從事證券業務,參照前述說明,亦僅成立一罪,且因其行為持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除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即上市股票)外,另有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方式,包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申請上櫃並經核准(即上櫃股票),及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買賣(即興櫃股票)二類有價證券(即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在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之有價證券),故就未上市、上櫃之股票而言、另有興櫃買賣市場可供投資人選擇,透過此種合法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始能充分保障投資人之權益及交易安全,此亦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目的所在。被告前以上揚公司名義對外招攬,經營證券業務,經本院判處徒刑,竟仍不知悔悟,形式上雖改由共同被告癸○○等十三人投資基金,以該等共同被告名義經營證券業務,惟上揚公司不僅詳細填載該公司營業專員每日營業總表,按月統計營業金額,且共同被告之存摺集中由李金齡保管,股票統一由張秀美、陳虹樺負責保管,股票成交後,由蔡素梅負責匯款事宜,陳風昇、蔡馥聯、彭兆堂、簡宗偉等人負責發送股票,實質上仍以上揚公司原有之體系運作,且經營證券業務之時間將近三年,獲利可觀,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之犯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將宣告刑予以減刑,並諭知徒刑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附表所列之物,為被告與同案被告癸○○等十三人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分屬被告及同案被告癸○○等十三人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均予沒收。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三僅為存證用印文,編號十一上揚公司登記資料、編號二六證券交易所得稅稅單雖分屬被告及共同被告癸○○等人所有,惟上揚公司登記資料僅係該公司之證明文件,證券交易所得稅稅單則為稅捐機關課徵稅額之憑據,均非屬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編號十普賢公司登記資料,編號十七合作案表格均與本件無關,自不得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附表 ┌─┬───────┬────────────┬──┬───┐ │編│扣押物品目錄表│ 應沒收之物 │數量│所有人│ │號│(96年度綠保管│ │ │ │ │ │字第120 號) │ │ │ │ ├─┼───────┼────────────┼──┼───┤ │01│ 1 │購買未上市股票清冊 │ 1冊│丑○○│ ├─┼───────┼────────────┼──┼───┤ │02│ 3、40 │上揚公司會計帳目光碟 │11片│丑○○│ ├─┼───────┼────────────┼──┼───┤ │03│ 4 │股票簽收單 │ 1冊│丑○○│ ├─┼───────┼────────────┼──┼───┤ │04│ 7 │股票付帳明細表 │ 1冊│丑○○│ ├─┼───────┼────────────┼──┼───┤ │05│ 5-6、8-12 │交割明細表 │ 6冊│丑○○│ ├─┼───────┼────────────┼──┼───┤ │06│ 38 │存摺影本 │ 1冊│丑○○│ ├─┼───────┼────────────┼──┼───┤ │07│ 39-1至39-11│股票買賣清冊 │11冊│丑○○│ ├─┼───────┼────────────┼──┼───┤ │08│ 41 │客戶資料 │ 1冊│丑○○│ ├─┼───────┼────────────┼──┼───┤ │09│ 44 │薪水計算方式表 │ 1張│丑○○│ ├─┼───────┼────────────┼──┼───┤ │10│ 42 │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 1本│丑○○│ │ │ │庫)五洲支庫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 │ │ │ │ │戶名上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35-3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 1本│癸○○│ │ │ │行)民生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號 │ │ │ │ │ │戶名癸○○ │ │ │ ├─┼───────┼────────────┼──┼───┤ │12│ 35-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 1本│癸○○│ │ │ │國信託)城東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3│ 35-5 │中國信託仁愛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4│ 35-6 │交通商業銀行(下稱交通銀│ 1本│癸○○│ │ │ │行)大安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癸○○ │ │ │ ├─┼───────┼────────────┼──┼───┤ │15│ 35-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 1本│癸○○│ │ │ │泰世華)民權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6│ 35-7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7│ 35-8 │國泰世華復興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8│ 35-8 │國泰世華儲蓄部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9│ 35-8 │國泰世華埔墘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20│ 35-8 │國泰世華館前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21│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22│ 35-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 │ │ │ ├─┼───────┼────────────┼──┼───┤ │23│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4│ 35-7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5│ 35-7 │國泰世華復興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6│ 35-8 │國泰世華民生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7│ 35-2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 1本│辛○○│ │ │ │新銀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28│ 35-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29│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0│ 35-7 │國泰世華民生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1│ 35-8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2│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3│ 42 │合作金庫松江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4│ 35-7 │國泰世華建成分行存摺 │ 1本│壬○○│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5│ 35-2 │臺新銀行城東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6│ 35-7 │國泰世華松江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7│ 35-7 │國泰世華松江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8│ 35-7 │國泰世華埔墘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9│ 35-7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0│ 35-7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1│ 35-8 │國泰世華東門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2│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3│ 35-8 │國泰世華敦南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4│ 35-1 │合作金庫中山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5│ 35-5 │中國信託仁愛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6│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7│ 35-7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8│ 35-7 │國泰世華臺北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9│ 35-8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50│ 42 │合作金庫城東支庫存摺 │ 1本│丁○○│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丁○○ │ │ │ ├─┼───────┼────────────┼──┼───┤ │51│ 42 │合作金庫松江支庫存摺 │ 1本│丁○○│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丁○○ │ │ │ ├─┼───────┼────────────┼──┼───┤ │52│ 35-8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存摺│ 1本│戊○○│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戊○○ │ │ │ ├─┼───────┼────────────┼──┼───┤ │53│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4│ 35-7 │國泰世華東門分行存摺 │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5│ 35-7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6│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7│ 35-1 │合作金庫中山分行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58│ 35-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59│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60│ 35-8 │國泰世華營業部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61│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