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子○○ 己○○ 甲○○ 辛○○ 壬○○ 乙○○ 丙○○ 丁○○ 戊○○ 庚○○原名洪淑華 寅○○ 卯○○ 上十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53號)後,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子○○、辛○○、丙○○、丁○○、庚○○、卯○○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附表所列之物均沒收。 癸○○、壬○○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附表所列之物均沒收。 己○○、乙○○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附表所列之物均沒收。 甲○○、戊○○、寅○○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附表所列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事實概要:被告癸○○、子○○、己○○、甲○○、辛○○、壬○○、乙○○、丙○○、丁○○、戊○○、庚○○、寅○○、卯○○均係上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揚公司)營業專員,其等明知其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仍與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之上揚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丑○○(另行判決)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被告子○○、卯○○、辛○○、丁○○、丙○○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被告庚○○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被告癸○○、壬○○自九十一年間起,被告己○○自九十三年間起,被告乙○○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被告甲○○、寅○○、戊○○自九十五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各自提供不等金額予上揚公司作為投資款,並於不特定民眾有意買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時,分別以自己名義,利用前述共同投資款代為買入再賣出,並依上揚公司規定之方式,亦即除自上揚公司營收獲取佣金外,另於扣除上揚公司當月管銷費用後,按出資比例獲取佣金等方式,按月獲取利潤。 證據名稱:⑴被告等十三人之自白,⑵同案被告丑○○之證言,⑶證人傅小容、鍾秉澍、葉楠宗、李金齡、蔡素梅、張秀美、陳虹樺之證言,⑷上揚未上市投資網網頁列印資料、上揚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員工名冊、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每日營業總表、營業紀錄、證交稅單二十九袋,及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小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票影本,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票,以及附表所列物品。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同法第十五條亦定有明文。核被告等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處斷。其等與被告丑○○及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謂經營證券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本件被告等雖各於前述時間內持續多次從事證券業務,參照前述說明,亦僅成立一罪,且因其等行為持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另被告等之犯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各將宣告刑予以減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附表所列之物,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分屬被告等十三人及同案被告丑○○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均予沒收。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三僅為存證用印文,編號十一上揚公司登記資料、編號二六證券交易所得稅稅單雖分屬被告及共同被告癸○○等人所有,惟上揚公司登記資料僅係該公司之證明文件,證券交易所得稅稅單則為稅捐機關課徵稅額之憑據,均非屬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編號十普賢公司登記資料,編號十七合作案表格均與本件無關,自不得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改依協商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附記事項 ㈠被告子○○、辛○○、丙○○、丁○○、庚○○、卯○○應各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捐款二十萬元。㈡被告癸○○、壬○○應各向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款十五萬元。 ㈢被告己○○、乙○○應各向社團法人臺北市立觀護志工協進會捐款十萬元。 ㈣被告甲○○、戊○○、寅○○應各向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款五萬元。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附表 ┌─┬───────┬────────────┬──┬───┐ │編│扣押物品目錄表│ 應沒收之物 │數量│所有人│ │號│(96年度綠保管│ │ │ │ │ │字第120 號) │ │ │ │ ├─┼───────┼────────────┼──┼───┤ │01│ 1 │購買未上市股票清冊 │ 1冊│丑○○│ ├─┼───────┼────────────┼──┼───┤ │02│ 3、40 │上揚公司會計帳目光碟 │11片│丑○○│ ├─┼───────┼────────────┼──┼───┤ │03│ 4 │股票簽收單 │ 1冊│丑○○│ ├─┼───────┼────────────┼──┼───┤ │04│ 7 │股票付帳明細表 │ 1冊│丑○○│ ├─┼───────┼────────────┼──┼───┤ │05│ 5-6、8-12 │交割明細表 │ 6冊│丑○○│ ├─┼───────┼────────────┼──┼───┤ │06│ 38 │存摺影本 │ 1冊│丑○○│ ├─┼───────┼────────────┼──┼───┤ │07│ 39-1至39-11│股票買賣清冊 │11冊│丑○○│ ├─┼───────┼────────────┼──┼───┤ │08│ 41 │客戶資料 │ 1冊│丑○○│ ├─┼───────┼────────────┼──┼───┤ │09│ 44 │薪水計算方式表 │ 1張│丑○○│ ├─┼───────┼────────────┼──┼───┤ │10│ 42 │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 1本│丑○○│ │ │ │庫)五洲支庫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 │ │ │ │ │戶名上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35-3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 1本│癸○○│ │ │ │行)民生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號 │ │ │ │ │ │戶名癸○○ │ │ │ ├─┼───────┼────────────┼──┼───┤ │12│ 35-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 1本│癸○○│ │ │ │國信託)城東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3│ 35-5 │中國信託仁愛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4│ 35-6 │交通商業銀行(下稱交通銀│ 1本│癸○○│ │ │ │行)大安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癸○○ │ │ │ ├─┼───────┼────────────┼──┼───┤ │15│ 35-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 1本│癸○○│ │ │ │泰世華)民權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6│ 35-7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7│ 35-8 │國泰世華復興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8│ 35-8 │國泰世華儲蓄部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19│ 35-8 │國泰世華埔墘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20│ 35-8 │國泰世華館前分行存摺 │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21│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癸○○ │ │ │ ├─┼───────┼────────────┼──┼───┤ │22│ 35-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 │ │ │ ├─┼───────┼────────────┼──┼───┤ │23│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4│ 35-7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5│ 35-7 │國泰世華復興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6│ 35-8 │國泰世華民生分行存摺 │ 1本│子○○│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子○○ │ │ │ ├─┼───────┼────────────┼──┼───┤ │27│ 35-2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 1本│辛○○│ │ │ │新銀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28│ 35-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29│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0│ 35-7 │國泰世華民生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1│ 35-8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2│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3│ 42 │合作金庫松江分行存摺 │ 1本│辛○○│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4│ 35-7 │國泰世華建成分行存摺 │ 1本│壬○○│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辛○○ │ │ │ ├─┼───────┼────────────┼──┼───┤ │35│ 35-2 │臺新銀行城東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6│ 35-7 │國泰世華松江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7│ 35-7 │國泰世華松江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8│ 35-7 │國泰世華埔墘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39│ 35-7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0│ 35-7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1│ 35-8 │國泰世華東門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2│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3│ 35-8 │國泰世華敦南分行存摺 │ 1本│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乙○○ │ │ │ ├─┼───────┼────────────┼──┼───┤ │44│ 35-1 │合作金庫中山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5│ 35-5 │中國信託仁愛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6│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7│ 35-7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8│ 35-7 │國泰世華臺北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49│ 35-8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丙○○│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丙○○ │ │ │ ├─┼───────┼────────────┼──┼───┤ │50│ 42 │合作金庫城東支庫存摺 │ 1本│丁○○│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丁○○ │ │ │ ├─┼───────┼────────────┼──┼───┤ │51│ 42 │合作金庫松江支庫存摺 │ 1本│丁○○│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丁○○ │ │ │ ├─┼───────┼────────────┼──┼───┤ │52│ 35-8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存摺│ 1本│戊○○│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戊○○ │ │ │ ├─┼───────┼────────────┼──┼───┤ │53│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4│ 35-7 │國泰世華東門分行存摺 │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5│ 35-7 │國泰世華敦北分行存摺 │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6│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庚○○ │ │ │ ├─┼───────┼────────────┼──┼───┤ │57│ 35-1 │合作金庫中山分行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58│ 35-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59│ 35-6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60│ 35-8 │國泰世華營業部存摺 │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61│ 35-8 │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存摺│ 1本│卯○○│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卯○○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