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哇哈哈製作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漢興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哇哈哈製作有限公司、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二人業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