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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現寄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請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6年5 月30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該署檢察官於96年 6月15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及4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以上有期徒刑現正執行中,均不構成累犯)。

二、甲○○竟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月6、7 日某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路242巷46弄6號之住處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列管出矯治機構毒品調驗人口,遂於97年7月8日上午9 時25分許,經警採集其採尿送驗,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第35頁反面、第36頁),且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科技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第10頁),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查,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請強制戒治,嗣於96年5 月30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該署檢察官於96年6 月15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2頁、本院卷第4 至14頁)。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不思戒除毒癮,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多次經本院判處徒刑,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之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6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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