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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01號

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彭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7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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