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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96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生活品味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宗哲律師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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