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含包裝袋毛重0.42公克、淨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2021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62171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38號偵查卷第38頁),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理由及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5225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23巷7之1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甲○○於96年11月30日3時5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
○○路○段68巷15弄口,為警當場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
MDMA(搖頭丸)1顆(淨重0.3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自白不諱,並有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附卷及上開毒品扣案可證,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嫌,
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 治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 玉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