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林晏如
- 當事人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4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丁○○ 丙○○ 甲○○ 連珍欒 己○○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95年度偵字第1354號、96年度偵字第24586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丁○○、丙○○、甲○○、連珍欒、己○○、乙○○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廖振欽(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60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係恆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130 號2 樓 之3 ,嗣更名為「利豐」公司,下稱恆生公司或利豐公司)、鑫利豐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178 號15樓,下稱鑫利豐公司)之執行長,駱玫玲、鄭家樑(駱玫玲另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7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鄭家樑經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則分別擔任恆生公司總經理、總監,而戊○○、丁○○、丙○○、甲○○、連珍欒、己○○、乙○○、張義民、蔡厚玲、林建寶(張義民、蔡厚玲、林建寶另依通常程序審判)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鄭錦雀」、「葉束絨」、「張國秀」、「賴乙晴」、「胡鈺淇」、「林宏榕」、「秦鴻仁」、「施慧娟」、「SAMY」、「沈盈宇」、「薛玉嫻」、「林貝美」、「蔡美蘭」分屬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之各級主管及員工,渠等均明知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均無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亦非證券商,均未經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嗣於93年7 月1 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共同基於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2年9 月起至94年7 月間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話推銷、寄送文宣、召開說明會等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安公司)尚未上市之股票,以如附表一所示價格,推銷與如附表一所示王秋虹等人,使如附表所示一王秋虹等人購買如附表一所示股數,而自其中抽取佣金,經營證券業務。 ㈡另趙申為中華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80 號11樓,下稱中華公司)之負責人, 乙○○、己○○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賴春美」、「邱小姐」、「李宜哲」、「王珮君」、「陳謝佳」、「林妘庭」亦在中華公司任職;渠等均明知中華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並不包括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非證券商,未經證券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乙○○、己○○竟承前概括犯意,再與趙申等人共同基於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電話推銷、寄送文宣、召開說明會等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示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99號,下稱燁和公司)尚未上市之股票,以如附表二所示價格,推銷予如附表二所示蔡建發等人,使如附表二所示蔡建發等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股數,而自其中抽取佣金,而經營證券業務。 二、下列證據可證明被告7 人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 ㈠恆生公司(或稱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部分: ⑴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65至69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12至16頁)、丁○○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72至76頁、94年度偵字第22 853號卷一第14頁)、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78至82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14至15頁)、甲○○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卷一第98至102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15至16、19頁)、連珍欒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113 至116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43至44頁)、己○○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118 至121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47至48頁)、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187 至193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二第7 至9 頁);上開被告7 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 ⑵共同被告張義民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49至52頁、第166 至168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17至19頁)、林建寶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60至62頁反面、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16至17頁)、蔡厚玲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65 至166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57至58頁)。 ⑶另案被告鄭家樑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1至17頁、第168 至171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55至57頁)、廖振欽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41至48頁、第171 至172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57至58頁)。 ⑷附表一編號1 所示證人王秋虹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68 至269 頁)、編號2 林李秀雲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71 至273 頁)、編號3 許美津於警詢之陳述(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79 至280 頁)、編號4 賴瓊瑛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20 號卷一第282 至284 頁)、編號5 吳鳳英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85 至287 頁)、編號6 至11黃宗信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91 至293 頁)、編號12曾光詳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98 至299 頁)、編號13張淑梅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05 至307 頁)、編號14至15許瑛珍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08 至310 頁)、編號16陳賴宛均於94.8.17 警詢中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14 至316 頁)、編號17至19周文宗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17 至319 頁)、編號20林明輝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21 至322 頁)、編號21陳煥文於警詢之陳述(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24 至326 頁)、編號22瑣長青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59 至261 頁)、編號23趙文景於警詢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65 至267 頁)、編號24至26張麗金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70 至272 頁)、編號27至29所示林金福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13 至315 頁)、編號30王偉成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卷三第332 至332 頁反面)、編號31趙拯華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34 至335 頁)、編號32蕭傳模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37 至338 頁)、編號33江森元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39 至340 頁)、編號34游啟川於警詢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42 至343 頁)、編號36吳弘明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45 至346 頁)、編號37鄭森元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55 至356 頁)、編號38李芳鈞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57 至358 頁)、編號39陳大誠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59 至360 頁)、編號40林逸欣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89 至390 頁)、編號41至42吳明華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95 至397 頁)、編號43至45穆建綸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03 至405 頁)、編號46李奕青於警詢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08 至409 頁)、編號47陳文超於警詢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10 至411 頁)、編號48至49歸若蘭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12 至413 頁)。 ⑸被告丁○○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七第62頁)、惠安公司股票影本2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七第60至61頁)、惠安公司文宣資料(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七第112 至144 頁)、姓名電話地址資料(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36 至139 頁)、利豐公司11月份業績統計表(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40 至141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文宣(見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61至70頁)、惠安生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文宣(見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73至110 頁)、鑫利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7至37反面)、恆生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8至38頁反面)、恆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鑫利豐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107 至107 反面)、鑫利豐創業資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110 至110 反面)、瑞安生物化學科技文宣(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197 至210 頁)、恆生證券投顧公司文宣(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14 至218 頁)、附表一編號2 林李秀雲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74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張(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75 至278 頁)、附表一編號4 賴瓊瑛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14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1 4-215頁)、附表一編號5 吳鳳英之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89 至290 頁)、附表一編號6 至11黃宗信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95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296 至297 頁)、附表一編號12曾光詳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02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03 至304 頁)、附表一編號14至15許瑛珍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11 至312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13 頁)、附表一編號21陳煥文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27 頁)、鑫利豐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一第333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公司文宣(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8至40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公司文宣(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63至74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宣(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13 至116 頁)、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會資料(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17 至129 頁)、附表一編號22瑣長青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62 頁)、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63 至264 頁)、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68 至269 頁)、附表一編號24至26張麗金之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影本(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73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74 至276 頁)、附表一編號34游啟川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44 頁)、附表一編號35至36吳弘明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47 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48 至349 頁反面)、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50 至350 頁反面)、附表一編號39陳大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62 頁)、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65 至366 頁)、附表一邊號40林逸欣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91 頁)、附表一編號43至45穆建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06 至407 頁)、附表一編號48至49歸若蘭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14 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1 4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副根(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414 頁)、羅月秀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34 頁)、許雅玲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60 頁)、認購單(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二第161 頁)。㈡中華公司部分: ⑴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118 至121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一第47至48頁)、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一第187 至193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二第7 至9 頁);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 ⑵附表二編號1 蔡建發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77 至279 頁)、編號2 至3 張子熙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80 至282 頁)、編號4 至5 柴尚新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85 至287 頁)、編號6 至8 莊信真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92 至294 頁)、編號9 徐秀玉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01 至302 頁)、編號10高劍嘯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04 至305 頁)、編號11徐玉珍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07 至309 頁)、編號12至13陳雪嬌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16 至318 頁)、編號14至16郭詩憶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21 至323 頁)、編號17至18吳鐘麗珠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24 至326 頁)、編號19李金萬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63 至364 頁)、編號20齊國良於警詢之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77 至378 頁)。 ⑶附表二編號2 至3 張子熙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83至284 頁)、附表二編號4 至5 柴尚新之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89 至291 頁)、附表二編號6 至8 莊信真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295至300頁)、附表二編號11徐玉珍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10 頁)、燁和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11- 312頁)、附表二編號12陳雪嬌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二第319 至320 頁)、附表二編號17至18吳鐘麗珠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27 頁)、燁和公司股票影本2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28 至331 頁)、附表二編號19李金萬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67 頁)、附表二編號20齊國良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20 頁)、燁和公司股票影本1 張(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三第381 至382 頁)、燁和公司公開說明書(見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四第635 至648 頁)。 ⑷另案被告趙申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7 號刑事判決、廖振欽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本院97年度簡字第660 號刑事簡易判決、駱玫琳、鄭家樑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476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77至89頁)。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查被告7 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44條於95年1 月11日修正施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 條、第28條、第41條、第74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緩刑之宣告,則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嗣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再著有決議認為,前揭決議係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而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例如:修正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部分增加但書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而修正後刑法第59條則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均非法律變更,其餘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經查: ⑴證券交易法第44條雖於95年1 月11日修正施行,但僅修正同條第4 項,並增訂第5 項,第1 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⑵又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僅屬文字修正,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戊○○、丁○○、丙○○、甲○○、連珍欒、己○○、乙○○與廖振欽、駱玫玲、鄭家樑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鄭錦雀」、「葉束絨」、「張國秀」、「賴乙晴」、「胡鈺淇」、「林宏榕」、「秦鴻仁」、「施慧娟」、「SAMY」、「沈盈宇」、「薛玉嫻」、「林貝美」、「蔡美蘭」,其中被告己○○、乙○○另與趙申、「賴春美」、「邱小姐」、「李宜哲」、「王珮君」、「陳謝佳」、「林妘庭」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商業務之犯行,既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毋論適用修正前或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均無不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亦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㈡查恆生公司(或稱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中華公司均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居間或行紀業務,但被告7 人受雇於各該公司,竟以各該公司名義對外招募不特定人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而經營證券商業務,則恆生公司等法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此依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是恆生公司等法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時,應由實際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負責,而被告7 人均為違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之實際行為負責人,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公訴意旨漏未敘明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規定,應予補充。被告7 人與廖振欽、駱玫玲、鄭家樑、張義民、蔡厚玲、林建寶、「鄭錦雀」、「葉束絨」、「張國秀」、「賴乙晴」、「胡鈺淇」、「林宏榕」、「秦鴻仁」、「施慧娟」、「SAMY」、「沈盈宇」、「薛玉嫻」、「林貝美」、「蔡美蘭」,被告己○○、乙○○與趙申、「賴春美」、「邱小姐」、「李宜哲」、「王珮君」、「陳謝佳」、「林妘庭」,均以恆生公司等法人名義對外經營證券商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應以包括一罪論,不另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併予敘明。爰審酌:⑴被告7 人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居間、行紀買賣證券,竟仍代表恆生公司等法人,以電話要約參與說明會、寄發宣傳資料等方式,招攬不特定大眾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股票,危害證券交易秩序;⑵被告7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均自白犯行,表示願意認罪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深表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4 月。又查被告7 人於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 0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㈢再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5年7 月4 日公布,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7 人係於92年9 月起至94年7 月間有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犯行,迄未判決確定,爰依上開條例規定,就被告7 人所犯之罪,均宣告減為有期徒刑2 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查被告7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徵(見本院卷第12、13、15至18、90頁),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終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表示願意認罪,信被告7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5 條、第44條第1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第7 條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95年1月11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 │公司及推銷人員│價格(新│股 票 │股 數│ 購買人 │ 備註 │ │ │ │ │臺幣) │ │ │ │ │ ├──┼───┼───────┼────┼──────┼───┼────┼────────┤ │ 1 │不詳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5,000 │王秋虹 │ │ │ │ │廖振欽 │ │ │ │ │ │ ├──┼───┼───────┼────┼──────┼───┼────┼────────┤ │ 2 │94年6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林李秀雲│ │ │ │月9日 │己○○ │ │ │ │ │ │ ├──┼───┼───────┼────┼──────┼───┼────┼────────┤ │ 3 │94年間│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許美津 │薛小姐稱股票為鄭│ │ │ │「薛小姐」 │ │ │ │ │家樑所有 │ ├──┼───┼───────┼────┼──────┼───┼────┼────────┤ │ 4 │94年5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賴瓊瑛 │ │ │ │月間 │「謝美惠」 │ │ │ │ │ │ ├──┼───┼───────┼────┼──────┼───┼────┼────────┤ │ 5 │94年初│鑫利豐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吳鳳英 │ │ │ │ │張義民、廖振欽│ │ │ │ │ │ ├──┼───┼───────┼────┼──────┼───┼────┼────────┤ │ 6 │94年7 │鑫利豐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黃宗信 │ │ │ │月13日│鄭錦雀 │ │ │ │ │ │ ├──┼───┼───────┼────┼──────┼───┼────┼────────┤ │ 7 │不詳 │鑫利豐公司 │每股60元│信標生化科技│1,000 │黃宗信 │ │ │ │ │鄭錦雀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下稱信標公│ │ │ │ │ │ │ │ │司) │ │ │ │ ├──┼───┼───────┼────┼──────┼───┼────┼────────┤ │ 8 │不詳 │鑫利豐公司 │每股60元│華豫寧生化科│4,000 │黃宗信 │ │ │ │ │鄭錦雀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9 │不詳 │鑫利豐公司 │每股60元│台鑫公司 │3,000 │黃宗信 │ │ │ │ │鄭錦雀 │ │ │ │ │ │ ├──┼───┼───────┼────┼──────┼───┼────┼────────┤ │ 10 │不詳 │鑫利豐公司 │每股60元│台灣尖端先進│1,000 │黃宗信 │ │ │ │ │鄭錦雀 │ │生技醫藥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下│ │ │ │ │ │ │ │ │稱台灣尖端公│ │ │ │ │ │ │ │ │司) │ │ │ │ ├──┼───┼───────┼────┼──────┼───┼────┼────────┤ │ 11 │不詳 │鑫利豐公司 │每股60元│歐盈科技股份│2,000 │黃宗信 │ │ │ │ │鄭錦雀 │ │有限公司 │ │ │ │ ├──┼───┼───────┼────┼──────┼───┼────┼────────┤ │ 12 │94年7 │鑫利豐公司 │每股45元│惠安公司 │1,000 │曾光詳 │ │ │ │月13日│鄭錦雀 │ │ │ │ │ │ ├──┼───┼───────┼────┼──────┼───┼────┼────────┤ │ 13 │94年6 │葉束絨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張淑梅 │葉束絨稱股票為鄭│ │ │、7 月│ │ │ │ │ │家樑所有 │ │ │間 │ │ │ │ │ │ │ ├──┼───┼───────┼────┼──────┼───┼────┼────────┤ │ 14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49元│新桃電力股份│3,000 │許瑛珍 │ │ │ │月間 │張國秀 │ │有限公司(下│ │ │ │ │ │ │ │ │稱新桃電力公│ │ │ │ │ │ │ │ │司) │ │ │ │ ├──┼───┼───────┼────┼──────┼───┼────┼────────┤ │ 15 │94年6 │鑫利豐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許瑛珍 │ │ │ │月間 │張國秀 │ │ │ │ │ │ ├──┼───┼───────┼────┼──────┼───┼────┼────────┤ │ 16 │94年6 │張國秀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3,000 │陳賴宛均│張國秀稱股票為鄭│ │ │月間 │ │ │ │ │ │家樑所有 │ ├──┼───┼───────┼────┼──────┼───┼────┼────────┤ │ 17 │93年底│恆生公司 │每股60元│台灣尖端公司│3,000 │周文宗 │ │ │ │ │賴乙晴 │ │ │ │ │ │ ├──┼───┼───────┼────┼──────┼───┼────┼────────┤ │ 18 │不詳 │恆生公司 │每股60元│新桃電力公司│3,000 │周文宗 │ │ │ │ │賴乙晴 │ │ │ │ │ │ ├──┼───┼───────┼────┼──────┼───┼────┼────────┤ │ 19 │不詳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周文宗 │ │ │ │ │賴乙晴 │ │ │ │ │ │ ├──┼───┼───────┼────┼──────┼───┼────┼────────┤ │ 20 │94年6 │鑫利豐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林明輝 │ │ │ │月間 │胡鈺淇 │ │ │ │ │ │ ├──┼───┼───────┼────┼──────┼───┼────┼────────┤ │ 21 │94年6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陳煥文 │ │ │ │月21日│甲○○ │ │ │ │ │ │ ├──┼───┼───────┼────┼──────┼───┼────┼────────┤ │ 22 │94年7 │鑫利豐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鎖長青 │ │ │ │月6 日│丁○○ │ │ │ │ │ │ ├──┼───┼───────┼────┼──────┼───┼────┼────────┤ │ 23 │93年7 │恆生公司 │每股58元│麒泰科技股份│5,000 │趙文景(│ │ │ │月間 │林宏榕 │ │有限公司 │ │張竹平)│ │ ├──┼───┼───────┼────┼──────┼───┼────┼────────┤ │ 24 │92年11│恆生公司 │每股58元│再生緣生物科│3,000 │張麗金 │ │ │ │月17日│連珍欒、鄭家樑│ │技股份有限公│ │ │ │ │ │起至93│ │ │司(下稱再生│ │ │ │ │ │年10月│ │ │緣公司) │ │ │ │ │ │19日間│ │ │ │ │ │ │ │ │之某日│ │ │ │ │ │ │ ├──┼───┼───────┼────┼──────┼───┼────┼────────┤ │ 25 │92年11│恆生公司 │每股約 │泉峰材料科技│9,000 │張麗金 │ │ │ │月17日│連珍欒、鄭家樑│28.6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起至93│ │ │ │ │ │ │ │ │年10月│ │ │ │ │ │ │ │ │19日間│ │ │ │ │ │ │ │ │之某日│ │ │ │ │ │ │ ├──┼───┼───────┼────┼──────┼───┼────┼────────┤ │ 26 │92年11│恆生公司 │每股60元│台灣尖端公司│5,000 │張麗金 │ │ │ │月17日│連珍欒、鄭家樑│ │ │ │ │ │ │ │起至93│ │ │ │ │ │ │ │ │年10月│ │ │ │ │ │ │ │ │19日間│ │ │ │ │ │ │ │ │之某日│ │ │ │ │ │ │ ├──┼───┼───────┼────┼──────┼───┼────┼────────┤ │ 27 │94年2 │鑫利豐公司 │每股19元│燁和公司 │10,000│林金福 │ │ │ │月間 │乙○○ │ │ │ │ │ │ ├──┼───┼───────┼────┼──────┼───┼────┼────────┤ │ 28 │94年2 │鑫利豐公司 │每股37元│時代生物科技│2,000 │林金福 │ │ │ │月間 │乙○○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下稱時代公│ │ │ │ │ │ │ │ │司) │ │ │ │ ├──┼───┼───────┼────┼──────┼───┼────┼────────┤ │ 29 │94年2 │鑫利豐公司 │每股59元│台鑫公司 │2,000 │林金福 │ │ │ │月間 │乙○○ │ │ │ │ │ │ ├──┼───┼───────┼────┼──────┼───┼────┼────────┤ │ 30 │92年12│鄭錦雀 │不詳 │豐賓電子工業│同左 │王偉成 │ │ │ │月間起│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至94年│ │ │、台灣尖端公│ │ │ │ │ │4 月間│ │ │司各2,000 股│ │ │ │ │ │止 │ │ │。信標公司、│ │ │ │ │ │ │ │ │惠安公司各 │ │ │ │ │ │ │ │ │1,000 股。總│ │ │ │ │ │ │ │ │金額為37萬 │ │ │ │ │ │ │ │ │8,000 元 │ │ │ │ ├──┼───┼───────┼────┼──────┼───┼────┼────────┤ │ 31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趙拯華 │ │ │ │月初 │鄭錦雀 │ │ │ │ │ │ ├──┼───┼───────┼────┼──────┼───┼────┼────────┤ │ 32 │94年7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蕭傳謨 │ │ │ │月初 │鄭錦雀 │ │ │ │ │ │ ├──┼───┼───────┼────┼──────┼───┼────┼────────┤ │ 33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5,000 │江森元 │ │ │ │月初 │鄭錦雀 │ │ │ │ │ │ ├──┼───┼───────┼────┼──────┼───┼────┼────────┤ │ 34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0│游啟川 │ │ │ │月21日│秦鴻仁 │ │ │ │ │ │ ├──┼───┼───────┼────┼──────┼───┼────┼────────┤ │ 35 │93年2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台灣尖端公司│2,000 │吳弘明 │ │ │ │月9日 │施慧娟 │ │ │ │ │ │ ├──┼───┼───────┼────┼──────┼───┼────┼────────┤ │ 36 │94年5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吳弘明 │ │ │ │月17日│施慧娟 │ │ │ │ │ │ ├──┼───┼───────┼────┼──────┼───┼────┼────────┤ │ 37 │93年6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鄭森元 │ │ │ │月間 │甲○○ │ │ │ │ │ │ ├──┼───┼───────┼────┼──────┼───┼────┼────────┤ │ 38 │94年7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李芳鈞 │ │ │ │月間 │SAMY │ │ │ │ │ │ ├──┼───┼───────┼────┼──────┼───┼────┼────────┤ │ 39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3,000 │陳大誠 │ │ │ │月29日│蔡厚玲 │ │ │ │ │ │ ├──┼───┼───────┼────┼──────┼───┼────┼────────┤ │ 40 │93年3 │恆生公司 │每股55元│台鑫公司 │3,000 │林逸欣 │ │ │ │月間 │沈盈宇 │ │ │ │ │ │ ├──┼───┼───────┼────┼──────┼───┼────┼────────┤ │ 41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59元│台鑫公司 │1,000 │吳明華 │ │ │ │月間 │薛玉嫻、鄭錦雀│ │ │ │ │ │ ├──┼───┼───────┼────┼──────┼───┼────┼────────┤ │ 42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吳明華 │ │ │ │月間 │薛玉嫻、鄭錦雀│ │ │ │ │ │ │ │ │ │ │ │ │ │ │ ├──┼───┼───────┼────┼──────┼───┼────┼────────┤ │ 43 │92年9 │恆生公司 │每股58元│再生緣公司 │2,000 │穆建綸 │ │ │ │月12日│林貝美 │ │ │ │ │ │ ├──┼───┼───────┼────┼──────┼───┼────┼────────┤ │ 44 │92年9 │恆生公司 │每股62元│台灣尖端公司│2,000 │穆建綸 │ │ │ │月12日│林貝美 │ │ │ │ │ │ ├──┼───┼───────┼────┼──────┼───┼────┼────────┤ │ 45 │93年7 │恆生公司 │每股59元│台鑫公司 │1,000 │穆建綸 │ │ │ │月21日│林貝美 │ │ │ │ │ │ ├──┼───┼───────┼────┼──────┼───┼────┼────────┤ │ 46 │93年5 │恆生公司 │不詳 │台鑫公司 │1,000 │李奕青 │ │ │ │月間 │不詳小姐 │ │ │ │ │ │ ├──┼───┼───────┼────┼──────┼───┼────┼────────┤ │ 47 │93年間│恆生公司 │不詳 │台鑫公司 │2,000 │陳文超 │ │ │ │ │張義民 │ │ │ │ │ │ ├──┼───┼───────┼────┼──────┼───┼────┼────────┤ │ 48 │94年3 │恆生公司 │每股49元│新桃電力公司│2,000 │歸若蘭 │ │ │ │月11日│蔡美蘭 │ │ │ │ │ │ ├──┼───┼───────┼────┼──────┼───┼────┼────────┤ │ 49 │94年4 │恆生公司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歸若蘭 │ │ │ │月26日│蔡美蘭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 │公司及推銷人員│價格(新│ 股 票 │股 數│ 購買人 │ 備註 │ │ │ │ │臺幣) │ │ │ │ │ ├──┼───┼───────┼────┼──────┼───┼────┼────────┤ │ 1 │93年2 │中華公司 │每股104 │燁和公司 │2,000 │蔡建發 │ │ │ │月間 │乙○○ │元 │ │ │ │ │ ├──┼───┼───────┼────┼──────┼───┼────┼────────┤ │ 2 │93年5 │中華公司 │每股52元│燁和公司 │10,000│張子熙 │ │ │ │月間 │乙○○ │ │ │ │ │ │ ├──┼───┼───────┼────┼──────┼───┼────┼────────┤ │ 3 │93年11│中華公司 │每股15元│燁和公司 │10,000│張子熙 │ │ │ │月間 │乙○○ │ │ │ │ │ │ ├──┼───┼───────┼────┼──────┼───┼────┼────────┤ │ 4 │93年4 │中華公司 │每股52元│燁和公司 │10,000│柴尚新 │ │ │ │月間 │乙○○ │ │ │ │ │ │ ├──┼───┼───────┼────┼──────┼───┼────┼────────┤ │ 5 │93年11│中華公司 │每股15元│燁和公司 │10,000│柴尚新 │ │ │ │月間 │乙○○ │ │ │ │ │ │ ├──┼───┼───────┼────┼──────┼───┼────┼────────┤ │ 6 │93年4 │中華公司 │每股49元│燁和公司 │10,000│莊信真 │ │ │ │月間 │乙○○ │ │ │ │ │ │ ├──┼───┼───────┼────┼──────┼───┼────┼────────┤ │ 7 │93年11│中華公司 │每股19元│燁和公司 │10,000│莊信真 │ │ │ │月間 │乙○○ │ │ │ │ │ │ ├──┼───┼───────┼────┼──────┼───┼────┼────────┤ │ 8 │94年3 │中華公司 │每股15元│燁和公司 │10,000│莊信真 │ │ │ │月間 │乙○○ │ │ │ │ │ │ ├──┼───┼───────┼────┼──────┼───┼────┼────────┤ │ 9 │94年2 │中華公司 │每股19元│燁和公司 │2,000 │徐秀玉 │ │ │ │月間 │乙○○ │ │ │ │ │ │ ├──┼───┼───────┼────┼──────┼───┼────┼────────┤ │ 10 │94年1 │中華公司 │每股20元│燁和公司 │8,000 │高劍嘯 │ │ │ │月間 │乙○○ │ │ │ │ │ │ ├──┼───┼───────┼────┼──────┼───┼────┼────────┤ │ 11 │94年2 │中華公司 │每股19元│燁和公司 │5,000 │徐玉珍 │ │ │ │月間 │乙○○ │ │ │ │ │ │ ├──┼───┼───────┼────┼──────┼───┼────┼────────┤ │ 12 │93年4 │中華公司 │每股52元│燁和公司 │1,000 │陳雪嬌 │ │ │ │月27日│賴春美 │ │ │ │ │ │ ├──┼───┼───────┼────┼──────┼───┼────┼────────┤ │ 13 │93年11│中華公司 │每股15元│燁和公司 │1,000 │陳雪嬌 │ │ │ │月25日│賴春美 │ │ │ │ │ │ ├──┼───┼───────┼────┼──────┼───┼────┼────────┤ │ 14 │92年底│中華公司 │每股49元│燁和公司 │5,000 │郭詩憶 │ │ │ │ │「邱小姐」 │ │ │ │ │ │ ├──┼───┼───────┼────┼──────┼───┼────┼────────┤ │ 15 │不詳 │中華公司 │每股19元│燁和公司 │10,000│郭詩憶 │ │ │ │ │乙○○ │ │ │ │ │ │ ├──┼───┼───────┼────┼──────┼───┼────┼────────┤ │ 16 │不詳 │中華公司 │每股15元│燁和公司 │5,000 │郭詩憶 │ │ │ │ │乙○○ │ │ │ │ │ │ ├──┼───┼───────┼────┼──────┼───┼────┼────────┤ │ 17 │93年3 │中華公司 │每股48元│燁和公司 │5,000 │吳鐘麗珠│ │ │ │月間 │賴春美 │ │ │ │(吳尊宗│ │ │ │ │ │ │ │ │) │ │ ├──┼───┼───────┼────┼──────┼───┼────┼────────┤ │ 18 │不詳 │中華公司 │每股15元│燁和公司 │5,000 │吳鐘麗珠│ │ │ │ │賴春美 │ │ │ │(吳尊宗│ │ │ │ │ │ │ │ │) │ │ ├──┼───┼───────┼────┼──────┼───┼────┼────────┤ │ 19 │94年6 │中華公司 │每股37元│時代公司 │5,000 │李金萬 │ │ │ │月28日│乙○○ │ │ │ │ │ │ ├──┼───┼───────┼────┼──────┼───┼────┼────────┤ │ 20 │93年12│中華公司 │每股55元│燁和公司 │5,000 │齊國良 │ │ │ │月29日│李宜哲、王珮君│ │ │ │ │ │ │ │ │、陳謝佳、林妘│ │ │ │ │ │ │ │ │庭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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