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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30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5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對公署公然侮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3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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