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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方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8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被告姓名為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林家正」,惟其當事人欄及證據欄均記載被告為甲○○,並經被告甲○○於偵訊時到庭陳述,是本件聲請簡易判決之對象應為被告甲○○無誤,前述「林家正」姓名顯屬誤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3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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