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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6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6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伍捌零公克,淨重零點肆貳叁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所轉讓之第三級愷他命一包,毛重0‧0七五八0公克,淨重0‧四二三0公克,驗餘淨重0‧四0六八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60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