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41號),本院認為依現存證據及被告自白,足認被告犯罪,而改為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應補充如后:爰審酌被告曾有詐欺前科(宣告拘役30日,非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犯後坦認犯罪,態度尚稱良好;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所生危害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趙子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