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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9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41號),本院認為依現存證據及被告自白,足認被告犯罪,而改為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應補充如后:爰審酌被告曾有詐欺前科(宣告拘役30日,非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犯後坦認犯罪,態度尚稱良好;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所生危害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6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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