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5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Lin髮型美容沙龍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被 告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瑞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500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