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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惠玲李桂英呂政燁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告
Lin髮型美容沙龍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被告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瑞
被告
乙○○

           樓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500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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