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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慧芬郭惠玲呂政燁

原告
天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3116號背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列為共同被告,而就被告乙○○及丁○○部分,刑案部分尚未審結(通緝中),然原告均將之列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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