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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廖紋妤
  • 法定代理人
    夏菊玲

  • 被告
    輝帝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輝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夏菊玲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106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C2 CROSS 2080防曬化妝品壹盒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後段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輝帝有限公司、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6年度偵字第10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確係被告 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贓證物品清單1紙(96年度綠保管字第1033號)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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