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1號3樓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5158號、97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