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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方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在台北市○○路45巷17號前之車號6916-ER 自用小客車上,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967 公克、驗餘重0.965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警方查獲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967 公克、驗餘淨重0.9656公克),此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618595號鑑定書存卷可佐。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俊龍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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