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目前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三八六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姚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