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簡字第764 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38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878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97年度簡字第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簡字第764 號」;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中「97.11.08」之記載應更正為「97.10.08」外,其餘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